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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时间:2022-08-15 15:40:12 群众团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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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西吉县中药材协会
  [-找文章到网]第二条:本会是西吉县中药材种植业民间性社会团体,由中药材经营企业及种植业农民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中药材产业发展,开展服务。服务社会,服务千万户。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帮助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种植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使我县特色种植中药材向产业化发展,使农民能大胆的种植,精心的管理,产品能放心卖出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启动我县中药材市场。使西吉县地道中药材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西吉县农牧局业务指导,同时接受西吉县民政局社团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住址:西吉县城东关路南52号西吉县兴达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挂牌办公(暂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组织本会会员之间,及对外与有关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协作,承办党政机关委托的任务。及时为农户、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民办事业单位;
  2、国家编制内的经济、技术、科研事业单位;
  3、农产品加工各行各业协会、联谊会、研究会等;
  (二)个人会员:中药材加工业、种植大户、营销大户、企业家、职工,科技人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需要,邀请关心和支持中药材产业化民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并推举担任常任理事和名誉职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服从本会的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在本行业生产经营中做出一定贡献和在本行业技术、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乡村、业务主管部门或2个以上企业法人推荐,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每届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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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本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能到会可采取通讯联系),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为企业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资;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人每年2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团体会员每人每年5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秘书处设立会计、出纳人员。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中药材产业的民展。
  第三十条:本会的财务状况必须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药财产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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