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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
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
自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以后,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截至2008年2月底,中国大陆31个省、市、区已经有26个宣布取消农业税,有的省还宣称“自费”提前取消农业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农业税的取消让中国的农村欢欣鼓舞,在整个中国几乎取得了众口一词的好评。但是在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对取消农业税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质疑:这一政策合法吗?
很多学者将农业税的取消视为当今中国最典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不正义的政策。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一切基本政策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一贯提倡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这样一个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部分国家所关注的重大政策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深思取消农业税是否会得不偿失?
我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虽然它的基础不是那么明显。我国农业税领域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名字叫“条例”,但它并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在我国税法领域目前仍然以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农业税早在1958年就实现了“立法”不能不说是一大特例。但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今天农业税改革的最大障碍,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众多专家学者质疑农业税改革合法性的依据。
我们必须承认,《农业税条例》是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农业税条例》,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是在形式法治国转向实质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透过表面的形式看清内部的实质,否则可能进入毫无疑义的文字游戏之中。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甚至宪法,都有可能通过其他的形式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一点不仅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习惯可以修改和废止书面的和习惯的宪法并成为宪法惯例已经成为英国宪法发展的一大特色。实行成文宪法的美国,200多年过去了,原来的宪法条文基本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其中的很多规定在现实中早已不再有效(如选举制度),这也不是什么骇人听闻之事,也没有影响美国法治的水平以及宪法的权威。因此,看待中国目前的农业税改革合法性问题也不能仅仅盯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一个取消农业税或者废止《农业税条例》的法律通过,而应该将视野放得更宽一些,看一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更高一层的全国人民有没有取消农业税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看全国人大的意思表示,取消农业税是作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提出的,因此,必须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合法性入手。从2000年起,我国在安徽等地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对这项改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了全面说明,并且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8日批准了这一报告,使得农村税费改革具备了合法性基础。取消农业税作为其中的一项措施,因此也获得了全国人大的认可。
其次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将工商税制的决定大权授予了国务院,直至今日,我国20多个税种中,也只有三部法律(包括《农业税条例》),占我国税收收入主体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开征的,农业税仅占我国税收收入的1左右,为什么不能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开证或者减征呢?事实上,1983年国务院开征的农林特产税以及1994年国务院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实质上都是农业税,因此,国务院早就在行使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而1984年以及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实际上是承认了国务院对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
第三,从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来看,增加人民负担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而减轻人民负担的事项却并不要求严格的法定。因此,取消农业税作为一项减轻全体农民负担的一项政策并不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规定。在其他税种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如个人所得税领域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领域。
第四,从全国人民的意思表示来看,取消农业税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也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呼声。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
“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2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党的决议虽然不能代替法律或者超越法律,但是,党的决议是全国人民意志的另一个表达方式,也是我国制定政策与法律的指导方针。1958年的农业税是在党的指导方针下制定的,现在的农业税改革同样应该在党的指导方针下进行。既然党的最高指导方针已经明确了逐步取消农业税的政策,那么,取消农业税就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
综上所述,各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完全具备合法性基础,它不仅在实质上是正义的,在程序上也是正义的。中国的法治实践会证明这一点,世界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也会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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