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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农村人口控制
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农村人口控制
近日,有学者发表言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后面皆称《土地承包法》)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致使今后新出生的农村人口将得不到土地耕作不利于农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应该说,《土地承包法》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不仅有利于城里人,也有利于农民,这方面有历史的经验教训。
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多数地方分配调整了三次土地,大致时间是1980年、1986年和1992年,每次分配调整都是按人均分。这样分配调整的结果是,农村人口剧裂膨胀,超生现象严重,人均土地占有量大大下降,一些地方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了50%-100。计划生育工作异常艰巨。既然生一个孩子就可多占一份土地,当然人多的家庭就能占更多的土地,人多就势大,甚至可以欺负别人。这就激励了农民生育的冲动,一家“九凤”者有之,一家“八郎”者也有之,躲着生、跑着生,越穷越生,越生越穷。这样的家庭,等孩子长大了,自然就会要求平均土地,平均财产。当然,“八郎”、“九凤”者家庭不会人均一份土地,因为有的生在第三次土地调整之后,有的因迫于国家计生政策不敢上报这么多人口,但三胎四胎者差不多都平分到了土地,若不是国家早在几年前就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15年,而后又于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相信目前的农村人口生育率不会下降这么明显,人均土地占有量会更少、更少。
不少人口专家和社会学家都很清楚地指出,由于城市部门实行计划生育比较严格且有丢掉工作岗位、影响职务升迁等强约束,而农村管理相对难度大且无硬约束。多年来,我国人口一直处于逆淘汰状态。为遏制这种不良趋势,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而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的实行对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巨大功绩不容否认!
《土地承包法》相对固化了现有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这就促使农民思考:土地作为目前生存和养老的基本保障,不会再像前些年那样多生孩子就能从少生孩子的家庭中轻易分得。要想使自己和子孙后代仍有生存和养老保障,只有自己也控制生育量,维持人口平衡,才能保持土地资源供给的可持续性。这样,国家的外在强制性人口约束就内化为农户自身的自我生育约束。农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关键在于制度如何引导。在这里,土地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产权的某些性质,发挥了产权的某些力量。
由于《土地承包法》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当然会对超生男孩多的家庭带来压力,这些人会四处活动,要求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他们的愿望得到实现,就会重复大量生育孩子的父辈历史;如果不能实现其私愿,就会设法找寻其他路径以实现生存和发展,比如,到城里打工或转包那些离开农村去城市部门工作的那些人的土地,等等。解决的办法很多。国家和社会正在着手做的许多工作,如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建立农村社保制度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由此看来,《土地承包法》能促使农民产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摒弃短期行为。它除了能保证长期稳定为城里人提供粮食供给外,也有利于农民自身长期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可谓是长效机制,其社会、经济绩效是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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