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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时间:2024-11-27 21:11:03 敏冰 乡镇农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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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利局及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县级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 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 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4.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

  2. 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 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用水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 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 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 节约用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 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4. 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 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 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 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 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水费;

  2. 政府资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执委会所有。

  本协会章程和制度旨在为会员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同时保障协会的规范运行和良性发展。所有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共同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利益。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XXX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的监管和指导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发、水利、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 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3. 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4.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2.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用水户提出申请。

  2. 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 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用水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 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 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 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最高权力机构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 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4. 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5. 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执委会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包括: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 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 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 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 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第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协会执委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 执委会成员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选举

  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水费,协会的管理费按规定额度在水费中提取。

  2. 政府专项拨款。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1.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2.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3. 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订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4.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具体规定

  1. 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3. 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4.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5. 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6. 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7. 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8. 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9. 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水费征收和管理使用

  1. 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以政府批准、物价部门监审核定的水价作为参考,通过协会协商议价的价格执行。

  2. 超计划灌溉用水水费征收: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费制度。

  3. 水费征收实行开始灌溉前预缴,全年灌溉结束后统一结算的办法。

  4. 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额度的用水户,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征收滞纳金、暂缓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措施。

  5. 收取的水费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账,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6. 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包括: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旅差费、工程管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渠道清淤、小型设备材料维修等所需经费)、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终止

  协会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清算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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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利局及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县级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 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 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4.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

  2. 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 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用水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 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 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 节约用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 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4. 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 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 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 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 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水费;

  2. 政府资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执委会所有。

  本协会章程和制度旨在为会员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同时保障协会的规范运行和良性发展。所有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共同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利益。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XXX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的监管和指导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发、水利、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 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3. 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4.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2.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用水户提出申请。

  2. 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 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用水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 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 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 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最高权力机构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 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4. 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5. 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执委会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包括: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 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 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 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 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第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协会执委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 执委会成员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选举

  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水费,协会的管理费按规定额度在水费中提取。

  2. 政府专项拨款。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1.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2.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3. 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订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4.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具体规定

  1. 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3. 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4.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5. 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6. 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7. 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8. 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9. 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水费征收和管理使用

  1. 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以政府批准、物价部门监审核定的水价作为参考,通过协会协商议价的价格执行。

  2. 超计划灌溉用水水费征收: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费制度。

  3. 水费征收实行开始灌溉前预缴,全年灌溉结束后统一结算的办法。

  4. 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额度的用水户,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征收滞纳金、暂缓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措施。

  5. 收取的水费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账,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6. 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包括: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旅差费、工程管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渠道清淤、小型设备材料维修等所需经费)、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终止

  协会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清算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