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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时间:2022-08-12 06:15:54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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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中共唐河县委办公室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及种粮直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是,由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在新税制政策的调节下,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发农民生产热情,调动农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劳动致富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和利用好广大农民在政策刺激下所迸发出来的生产热情,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税改前,由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大量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造成大面积土地撂荒闲置。据不完全统计,止2001年,唐河县因外出务工而致使土地撂荒面积达7.5万亩。土地撂荒后,所在村组集体为了保证集体收入,完成农业税费,对撂荒地进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外地客商,发展特色经济,或结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税改后,随着种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受利益驱动,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组已将土地对外发包,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无地可包,从而造成农户与集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原承包户在离家外出前,采取自由结合的办法,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承包土地委托给亲属邻里代耕代种,代耕户承担其间的一切税费。2003年税费改革时,大部分代耕代种的土地纳入了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委托承包关系。新税制实施后,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原承包户回乡要求收回土地,而代耕户认为自己承担了所有税费,况且又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投入,提高了生产能力,不愿交出代种土地,由此造成农户与农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诱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农业税费大幅度减少,加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使外出务工和过去因逃避农赋而撂荒的农户争相回乡要地,使农村土地也由原来的撂荒变成了现在的争抢。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在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流转手续、流转程序等方面还缺乏相关政策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不少农户既不征求村组集体的意见,也不按照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采用“口头协议”的办法,私下协商,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即使签有合同,多数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有的合同主体错位,合同期过长,导致合同无效,埋下纠纷隐患。如毕店镇夏庄村在2003年与撂荒农户达成口头协议后,将70余亩土地转包给另一农户,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今年撂荒农户要求归还土地,因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新承包户不同意归还土地,可村委当时又没有同撂荒户签订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三)现行土地政策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土地升值后,一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甚至当初拒包而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也要求按政策承包土地。如果不给这些农户土地,则违反了国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如果把已承包出的土地收回重分,则又违反了《合同法》、《林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古城乡王惠村万冲村民小组共有36名农民外出打工,造成150多亩土地撂荒闲置,组里为了完成农业税,把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134亩撂荒地再次发包,并与新承包户签订了30年林地承包合同。外出农民回乡后,提出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要求村里退还撂荒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不给农户土地,则违背了土地政策。但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4]3号)文件的要求,拔掉树木,重新分地,则又违反了《合同法》和《林业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1997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了让广大农民都有地可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定30年不变。但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种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其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各户的人口数量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跨度为30年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会出生两代人,这就预示着一个农户在30年内有可能增加4至5人,造成一家两代无地可种;而另一些农户则可能因承包土地时老人或女孩较多,老人去世或女孩出嫁后人口减少,可承包土地不变,这样人数少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多,人数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少,加剧了土地供求矛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纠纷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影响了农村大局稳定。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村政策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但是由于国家在出台相关惠农政策的同时,没有及时出台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前农村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政策,加之部分农民的趋利性及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导致了许多外出返乡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同村组集体、同新的土地承包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引发了一大批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及群体性械斗、殴伤事件,使农村潜在的矛盾更加复杂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政治大局和治安大局的稳定。据初步调查,自今年7月份以来,全县因土地纠纷问题造成的信访、人访达163件(次),群体性殴伤事件达13起。

  (二)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进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把土地适度集中,实行规模经营。新税制实施后,随着土地产出效益的增加,农村土地纠纷的矛盾焦点也就是要求重新获得土地的承包权,甚至扩大原有的承包权限。作为基层村组集体,虽然无奈,但也必须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把以前整体发包的撂荒地收归集体,再次分给那些外出返乡人员。这样,使本来已经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又被零星分割,再加上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将使农村土地长期处于“面条田”的分散经营局面。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土地规模化、产业化开发,也不利于大额生产资金的投入,其实质是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

  (三)助长了农民不按政策履行应尽义务及丧失诚信的不良风气。税改前,少数农户不履行纳税交费义务,对应交纳的农业税费软磨硬拖,甚至为了逃避税款,举家外出,杳无音信。税改后,这些农户又返乡要地,而今年上级又规定不准催缴农户以往拖欠的税费,致使这部分农民错误认为手中拥有承包权,要回土地天经地义,不纳税也没什么关系。还有个别农户丧失诚信,出尔反尔,单方面撕毁代耕代种的口头约定,助长了农村不良风气的蔓延。

  (四)增加了村组按计划清偿集体债务的难度。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组集体都不同程度地背负着集体债务。此前村组之所以把农户撂荒土地集中起来,再次进行发包,其目的是不但可以完成年度农业税费任务,而且还可以逐年偿还一部分村组债务。按照政策,撂荒农户重新要地,可又不能清缴以前拖欠税费,使村组集体不但要承担撂荒农户拖欠的税费负担,还要承担因终止承包合同带来的各种经济赔偿,加重了村级债务,增加了村组逐年按计划清偿集体债务的难度。

  (五)分散了基层干部抓经济建设、抓重点工作的精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非常复杂,有的农民一边接包别人的地,一边又将自己的地转给他人;有的除了要回原先转给别人的地,还接包了其他村民的土地,这种频繁、复杂的转进转出,使土地纠纷盘根错节,矛盾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非常棘手。特别是今年7月份以来,农村土地纠纷集中爆发,给农村的大局稳定带来了多年来少有的压力,乡村两级为了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想尽了千方百计,说尽了千言万语,全力以赴,因地制宜,研究对策,予以解决。可以说,为了解决这种特定形势下的特殊矛盾纠纷,基层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耗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分散了基层干部抓经济建设、抓重点工作的精力。

  四、对策建议

  妥善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既是着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因此建议: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随着春节临近,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将陆续返乡,面临节后春耕春播的到来,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很有可能会再次集中爆发。因此,为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抓紧利用好当前这段时间,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因地、因人、因事而宜,逐一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在处理土地纠纷工作中,既要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又要兼顾农村的实际情况,方法灵活,形式多样,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农村,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土地法》、《承包法》、《林业法》、《合同法》等这些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并逐步把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到按程序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使各级干部摆脱这种繁琐矛盾的困扰,精中精力谋全局、抓大事。

  (三)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各类合同手续。目前尚未发生矛盾纠纷的村组,要对现有的各类承包合同抓紧进行司法公证;对已发生纠纷或存在纠纷苗头的村组,要兼顾多方利益,待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后,也要进行司法公证。在今后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都要及时签订流转合同,并引入司法公证程序、乡村确权程序,对流转时间、享有的权利、相互承担的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根本上防止矛盾发生。

  (四)要适时调整,适度规模。针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的要求,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顺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从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出发,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土地进行适时、适度规模的调整,一则可以解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二则可以加快农业的产业化步伐,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五)要着眼长远,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当前农村大量出现的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农村及农民普遍存在的浓厚的封闭意识、保守意识、小农意识及农民对土地的过分依赖程度。从长远看,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至关重要,必须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城进镇务工经商,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不应就矛盾抓矛盾,要从矛盾纠纷中跳出来,从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入手,大力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积极鼓励农民进城进镇,加快各类民营企业发展步伐,加速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在发展中求稳定,以稳定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