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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委托律师于2012年1月5日将起诉材料快递到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于南和县人民法院拒收起诉材料。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亲自到南和县人民法院送交起诉材料。
申请人的起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自2012年1月11日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之日,经代理律师与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朱立平、纪委书记国景芳、院长范卫清长达近5个月的当面沟通、电话联系,而南和县人民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和上诉权,堵塞了原告的司法救济途径。法院乃国家审判之公器,南和县人民法院怠于行使立案审判职权之行为,已经足以使申请人对其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申请人可以想见其无法排除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不能严格依法立案必然无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致使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成为一个不利更不宜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因此,申请人认为,南和县人民法院已经不适合审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故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被非正义突破,使其能真正捍卫社会正义,切实保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诚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1、二○○七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第三项,“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指出,“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2、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中指出,“(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
4、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题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三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措施和建议”中强调,“五是继续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基层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水平。……充分利用审级监督、案例指导等方式,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法采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帮助基层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5、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人: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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