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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起诉意见书
申请不起诉意见书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李A涉嫌盗窃一案,现根据我们律师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下我方意见及请求:
一、据犯罪嫌疑人李A供述,李A和被害人王B系恋爱纠纷,2013年3月7日,李A应王B的邀请到王B家谈分手事宜,到达后受害人王B不开门,李A有了过激行为,王B报警,警察到达后,李A趁警察和王B谈话期间进入王B的卧室拿了项链和戒指,未打招呼一人离开。 其目的是“我拿她东西是想让她来找我再给她”。据此可知,李A拿走被害人王B的项链和戒指,是因为双方的感情纠纷产生,李A在与王B恋爱期间有经济及感情的投入,由于现实原因,女方提出分手后,李杰不甘心,双方在纠缠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李A有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李A有悔罪、认罪表现,主动交还了戒指和项链,其家人也多次给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王B的谅解(见谅解书)。另外李A精神状况一直不正常,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A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缓解期)(见武精医鉴字201304110号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从宽限处罚情节。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正因为李杰是因为感情纠纷而产生的经济纠纷,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具有酌定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且李A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故请求贵院考虑到上述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李杰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申请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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