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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为规范学院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根据皖政(1981)9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1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的通知》)和财行(2006)97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费报销待遇。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
1、探亲费用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职工的探亲费。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职工凭正式(电脑出具的清楚标注有日期)车票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参照职工出差标准执行,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不予报销。
2、已婚职工的探亲费。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用,但探亲费用在本人月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津贴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探亲费用报销程序
1、职工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凭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2、学院人事处每年9月份集中审核、备案;
3、院长审批。
四、几点说明
1、学院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每年均安排有寒暑假期,职工可在此假期内从事探亲活动,故不再享受探亲公假。
2、探亲目的地为分居的配偶、不共同生活的父母居住地。
3、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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