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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的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及这一问题。为了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在这里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从法律和人权的关系,即法律对人权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方面来作一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说明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故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成为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因此,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实即法定权利。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两者有着不解的渊源。
总之,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与保障从根本上来说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并以法律作为保护途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的过程
一般来讲,应然理想的人权和法定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处于变动中的事物,是一个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或限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实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可以说人权的三种形态及其三种形态人权的实际水平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提高的,而人权的三种形态本身也是不断相互转化的过程。即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会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应然权利”,然后人们通过制定法律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修订现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转化为法定权利。可以说,一项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表示“应然权利”的实现向前迈了一大步。再其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遵守、执行来完成人权的实现,即人们真正得到“实然权利”。
2、人权需靠法律从静态规定到动态执行的过程实现
法律确认了某项人权,某项劳动者的人权,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我们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作出较广泛全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而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来保证劳动者人权的实现,才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一个更复杂、艰巨的过程。这就必须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并使其得以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
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就拿劳动法来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不断的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权状况、人权水平和生产力都将不断改善、发展和提高。
2、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法律是人权的载体
,而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以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法治、特别是列入国家宪法的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标志是国家要建立完备并能充分保障其实施的人权的法律。
3、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4、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人权的被侵害,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的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最后,劳动者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为条件。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相对的。真正、彻底和最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具体体现为:
(一)人身人格权利。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单位身份的束缚,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即人身权的重要体现。(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生存、生命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当今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业还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生存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手段。就业就是饭碗,而失业则意味着生活的贫困和一定程度的饥饿。因此《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补充和完善。(3)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可以说,合理的、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是保护劳动者生命的重要条件和最直接的体现。(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和儿童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
4、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则体现为:
1、经济权利即物质利益权利。(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劳动报酬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一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归结为经济权力,这也是人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还包含着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社会权利。在这里是指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会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3、文化权利。(1)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3)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4)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5)用人单位依法招收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该劳动者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劳动者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请示处罚的权利。
(四)集体人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社会化的必然反映,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因此,通过集体人权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保护不同民族、种族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3、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济
组织,当然包括外商投资的企业,这是民族权、发展权的体现,必将起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4、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1)工会有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最重要的集体人权。(2)工会有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3)工会有依法代表或支持职工提出诉讼的权利。
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意义和特点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它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提高了我国就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保障的整体素质。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与真实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集体人权等四大类人权及其在劳动领域里的方方面面。从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来看,它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达数亿之众。这充分说明,我国《劳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
我国《劳动法》中人权保障还具有鲜明的真实性的特点。首先,我国劳动法是在总结了建国45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劳动工作经验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紧密联系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既有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和要求,又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其次,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劳动者成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在这里,劳动者的受益和受益的劳动者都是十分真实的。第三,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曾指出:“有劳工立法而无监察,仅是一篇理论的文字,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纪律规范”(《劳动法学》红旗责任出版社第328页)。为了不流之于形式,我国《劳动法》专章作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这就从法律救济的方面完善了劳动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人权保障制度。
五、执行劳动法及其人权保障中应注意研究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毫无疑义,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改善我国劳动者的人权状况,提高我国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实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还不充分。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实现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过程中还有诸多的问题、情况等待我们去研究,解决,特别是以下一些方面尤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加快与《劳动法》相关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尤应加速《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监督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反歧视法》以及《反不正当劳动行为法》的制定,尽快建立起一个强大、科学、有效的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体系。
(二)执行《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由于我们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在一些特别困难的地区和企业,难以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标准。为此各地应努力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创造物质条件。同时当地政府应在尽快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制定一些过渡性的规定和政策来加以引导,同时应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劳动基本标准。
(三)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大力度并处于攻坚阶段,加以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大,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不利地位,因此,要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加强劳动监察体系和队伍,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合理的政府监察与工会监督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有效机制,强化我国的劳动法律救济以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五)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完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并在地区、行业、企业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六)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法律,提高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护的能力和水平。
(七)中国即将加入WTO,对此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世贸组织关于社会条款及国际劳工公约的8个核心公约如何在我国接轨、遵守和执行的问题,需下大力气加以研究并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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