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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时间:2024-06-15 22:19:51 飞宇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离婚代理词(精选7篇)

  不少离婚案件当中,原告所聘请的律师都会做一份代理词,以此来表明原告方的态度。在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律师也是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做代理词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

离婚代理词(精选7篇)

  离婚代理词 1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先孕,原告在世俗偏见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有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必须具备 “ 多次 ” 的要件。况且,被告殴打原告,不计后果。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现在回到被告处,再多挨几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及其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方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www.fwsir.com)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子,婚后又生育一子。两个儿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离婚代理词 2

审判员、各位陪审员:

  我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杜某某的委托,依法参加了杜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无端猜疑,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婚前发现与被告并不合适,且原告父母反对双方结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诱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吸烟、酗酒的恶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加上被告还有更严重的赌博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种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习,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今天的庭审已经查明,被告自 2011 年春节前被公司开除后就不在上班,天天在棋牌室靠赌博消磨时光,好逸恶劳,完全靠原告的一点微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由于原告父亲突患重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高额医疗费, 原告为了多挣钱补贴家用就经常加班,被告非但不与理解和支持,不想着去工作以减轻原告负担,反而去原告公司造谣生事,诋毁辱骂原告,使原告身心俱疲。 《婚姻法》规定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这种痛苦,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被告在原告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情况下却仍沉溺于赌博,仍靠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未和原告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赌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无端猜疑等恶习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只是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而趁机向原告索取钱财,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其实是同意离婚的,只是想趁机借离婚向原告索取财产罢了。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端猜疑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表明只有原告支付给自己钱财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趁机向原告索取财物,其实也间接证明了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借离婚提无理要求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是原告在被告胁迫下书写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无与其他女人勾勾搭搭的事实,双方未分居前原告每月的微薄工资除给其父亲看病等花销外,其余每月工资都交给了被告,此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好逸恶劳、无端猜疑、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离婚代理词 3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

  离婚代理词 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代理词 5

审判长、审判员:

  中兴法律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大概几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尤其大打出手,于2007年5月6日,又一次殴打原告,脖子受伤,身体其它部分也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出于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考虑,请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赵鑫随被告生活。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殴打造成身体不好,精神状况极差。第二,子女赵鑫目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年爱感情深,跟随父方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第三,原告没有稳定住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态度是对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有利的一方优先考虑。通过上述考虑,与啊高的目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成长不利,请法庭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工作,自己生活还很困难,没有住房,确属于经济困难,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原告有经济收入脱离困境时,一定给付抚养费,履行做母亲的义务。

  第四、原告不应当返还彩礼。第一,彩礼是被告因为原告统一嫁给给高自愿给付的,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履行了婚约,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才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原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定时期内没有经济收入。婚后一年内生下赵鑫,没有积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是原告的彩礼钱支付的,并且也都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无法可依,法庭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与原告气受,原告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原告因此吃不下饭精神萎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被告家里的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妆是有发票为证。

  要求平分没有法律依据转租赁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折,原告不否认存在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原告母亲出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这是民间习俗,符合常理。而且从存款时间来看,是20xx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记时间是20xx年10月份举行婚礼的时间是20xx年12月12日。从20xx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属于学徒,20xx年9月份每个月1500元,这么短的花费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不难看出这笔钱不是被告上班挣的,间接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父母挣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原告有权处分这份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不返还被告4000元。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人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折是当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返还4000元存款,法庭应支持。

  八、被告当庭申请调取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也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被告当庭提交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所以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代理词 6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代理词 7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员):

  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承望予以考虑。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规制。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冯某与姚某于20xx年8月17日离婚,原告姚女归原告冯某抚养),涉案房屋系姚某个人财产。

  二、被告杨某主体资格不适格

  杨某于20xx年6月7日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赠与给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无关。原告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就是要给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的假象。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

  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四、涉案房屋源自杨某赠与姚某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xx年6月7日杨某与姚某、姚兄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明确记载“赠与人……故决定将自己继承母亲的四间平房赠与姚某、姚兄二个儿子个人所有。”拆迁姚某个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迁款回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

  被告个人所有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共计补偿给被告的款项为342195.52元;而回购涉案房屋总共仅需要34xx22.00元。因此,购买涉案房屋根本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与拆迁单位的《回购拆迁补充条款》第一页正文首部就明确了“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房屋”这一事实。

  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

  如前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因为涉案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按份共有时去了基础。由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并没有共有份额,因而,其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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