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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戴隆伟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
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公众通过多元化的传媒平台对社会事物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开展必须借助传媒平台这一给养才能发挥自身作用,是独立于制度监督外的重要的民间监督模式。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自由性。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公民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2、及时性。舆论通过传媒平台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对具体事件深度发酵,通过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3、真实性。传媒平台所公布的事件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真实的,进而为事件的发展提供正能量。
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从媒体本身来说,它要引导社会舆论造就一定的舆论环境,要有自己的品格和倾向性是必然的,其的异化和腐败也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因此立法者在配置权力资源时通过法律规范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题中应有之意。媒体侵犯他人私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倘若以新闻自由为借口妨害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司法权的行使,更为法所不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从舆论监督的实际作用看,它已成为制约权力、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通过舆论监督,普通大众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内心期盼;借助舆论平台,任何人的内心世界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1.维护司法公正,展现社会正义
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事件公诸于众,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司法事件整个过程,包括事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舆论通过对司法事件具体关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窗口。通过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让普通大众关注了具体事件,了解法律进程,也使司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让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土壤,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2.排除权利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虽是宪法明确的内容,但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上级权利部门及其他权利部门的干扰,如法院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法官常常遭受来自本院领导或上级领导的压力,违背自身意愿而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违背正义,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也使普通大众对司法部门丧失信任。因此,必要的舆论媒体可以使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将司法行为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的诸多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利用信息平台,普及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离不了媒体平台,而媒体由于其具有受众广、速度快、信息大等特点使公众在关注司法事件时能接触诸多法律法规,潜移默化了解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除了提高法律修养外,充足的信息平台所带来的司法活动内容,提高了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也强化了权利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诸多正能量,但不可否认,由于主体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舆论裹胁司法的情况,这不仅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更影响司法对具体事件作出权威性认定应有的效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只能依据法律实现司法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其他外界影响的司法活动。但从当代舆论的实际作用看,不客观、不冷静及"一窝蜂"式的舆论现状及媒体过分追求新闻炒作的行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具体如下:
1.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
舆论及媒体追求司法事件的本身不仅仅为了监督司法进程,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引起关注,提高收视率及追求商业效益。对利益的渴求驱使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往往过多关注司法事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从中提炼新鲜、特别的新闻素材,追求轰动效应,忽略了司法事件本身,未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司法事件。
以审判案件为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为博眼球而夸大案件细节,或用煽情式语言对案情进行渲染,使舆论受其影响而对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更有甚者是部分媒体在报道中随意作出主观评论,完全不顾及审判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还有些媒体工作者缺乏法律常识,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或加入个人非法律专业的观点,致使广大公众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审判机关在公众心目中本应具有的权威和地位。
2.欠缺理性判断,影响司法审判
我国传统道德观追求宁静致远,并不崇尚英雄或个人主义情怀,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驱使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而并不是以同情弱者作为法律应用的准则。然而,当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地站在弱者一方,试图以朴素的人文情怀去考虑一切社会问题,并毫不怀疑这种思考方式的合理性,进而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公理性予以排斥。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假设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一切传媒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表达不满,这种结果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无谓干涉,而这种干涉造成的破坏是舆论所无法预想的,也和舆论监督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冲突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体现,各国也相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的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在英国,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并且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此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体负责人,将处以罚款或监禁。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但从整体效果看,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象仍很严重,这必须通过立法并适当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才能有利于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做到两者的矛盾与统一。
(1)从舆论监督角度。首先,实事求是,引导规范舆论。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新闻部门应当发挥其引导舆论方向,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必须保证舆论监督在合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其次,借鉴外国,报道与评论分开制。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可以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地报道,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
最后,二者融合,媒体配备法务人员。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常常会不自觉地加入新闻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这些看法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偏向性,不利于法制宣传。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该新闻工作者可能并未意识到其言论产生了如此导向,因此,应当给新闻媒体配备法务人员,或者设置法务机构,为媒体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从而保证法制报道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从司法机关角度。首先,加强沟通,公开司法工作过程。在我国,对于同一案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常常是由于社会公众不能得到全部的司法资料,而对案件没有整体的认识。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大程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已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案件的全部资料。其成本之低、获得之方便,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而且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我国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当事人利益(如未成年人等)的前提下,逐渐公开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其次,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舆论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最后,宽容相待,明确媒体免责条款。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舆论媒体,不能对其要求过苛,应当对舆论媒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法制报道或者法制评论中个别背景资料失真、个别字句不准确,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制报道可以形成"局部真实—后续报道—整体真实"的链条,只要在最终呈现给公众的司法资料中,信息全面而真实,就不应当追究舆论媒体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展现给社会公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舆论的错误导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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