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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如何启动
权威法律专家谈:去年以来,郑百文、猴王、亿安科技,以至最近的银广夏案,有关各界对证券市场建立民事赔偿制度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昨天央视直播室请来了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和正在代理亿安科技中小股东状告庄家操纵案的首席律师郭峰,一起来讨论如何启动民事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话题。
先回顾一下亿安科技案件。从1998年8月到2000年2月,亿安科技的股价从5.6元摸高到126.31元,涨幅竟高达21.5倍,是中国证券市场首只百元股。据证监会调查,自1998年10月起,广东4家公司集中资金,利用六百多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价,从中大肆牟利。而亿安科技的中小股东却蒙受巨额损失。他们中的近四百位股东被深深地激怒,决定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起诉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家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及原董事。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也开创了证券司法审判集团诉讼的先例。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首席律师郭峰在谈到此诉讼案时说:“我们律师前一段主要是进行取证的工作,到现在为止取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民事诉状基本上已经定稿,律师团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所以我们准备在最近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民事索赔的诉讼。只要是法院能够立案并进入诉讼程序,胜诉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郭律师,现在四个月时间又过去了,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如何?
郭峰:我们在今年九月下旬已经代表陕北63位亿安科技的受害股东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诉讼。后来受到了最高法院暂不受理通知的影响,这两个法院决定暂不受理。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一方面继续对案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向法院及时传递投资者的进一步的诉讼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等待法院进一步的通知,也希望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被法院受理。
主持人:现在亿安科技中小股东,特别是委托你们进行诉讼的投资者非常关心,近期法院能不能受理这个案件?
郭峰:我们想通过这几个月法院的一些重视,还有社会各界对民事赔偿机制的呼吁,包括中国证监会,还有学术界、证券界、媒体的配合,我想这些舆论对于法院下一步尽快地受理类似的证券民事纠纷,应该有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我们估计受理的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到底是什么时间,还是不能做一个判断?
郭峰:我们个人不能做判断,这个主要还是由法院来掌握。近年来,证券方面的民事赔偿诉讼呈增加趋势。
主持人:江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顾问,您认为法院是否该受理这类案件呢?
江平:当然法院应该受理,它现在说的是暂不受理,不是说不受理。
主持人:但是我们不知道到底什么时候能受理,大家的心情肯定很急迫。
江平:对暂不受理我理解可能有两种原因,一个是从技术层次面来讲,这么多股民都到法院去告,每个股民都到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去告,终究只能够由一个法院来审理,不能由众多法院一起来审理。这样就要解决应该由哪个法院更好来受理,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个。第二个我理解,这种案件在我们国家还算第一次,还得考虑以什么标准来审理。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院对这类案件也是非常关心,但是技术层面还有其它方面有一些准备工作还要做一些?
江平:受理是必然的,我们的《民法》通则已经有规定,任何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要求法院来保护。那么这种情况操纵也好,你的虚假信息也好,内幕交易也好,本身都已经构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所以应当保护投资者利益,法院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主持人:技术层面上有一些问题,但是受理这些三类案件的条件您觉得现在具备吗?
江平:总的说来是具备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现在加强了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这个力度不仅是刑事责任,加重行政处罚而已,而且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越来越加强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加强,这就促使了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要加强这方面的保护。参加W TO在即,跟国际接轨也有这个问题,包括对于股民利益的保护,在国际是通行的。
主持人: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法律方面关于民事赔偿方面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江平:我们现在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原则仍然有,也就是在这两个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的制度,而且明确讲如果民事赔偿的金额不够的话,和行政处罚如果冲突的话,应该优先给予民事赔偿。
主持人:江老,最终解决有关投资者纠纷和诉讼还是要靠法院,那么现在我们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一块的规定还是欠缺的多,以后有没有改善的可能?
江平:这就要对《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任何一个法律里面如果不加强对于诉权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个缺陷。任何法律如果没有诉讼保护这样一个规定,那么等于是对权利的一种抹煞。
主持人:至少让大家有一个申诉。
江平:能够保护自己权利的地方,法院是最后解决保护权利的地方。
主持人:这就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举证责任到底应该体现在哪方面?
江平:这三方面的问题都有侵权行为,按照《民法》来说侵权行为有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而证监会的处罚已经表明它是违法行为。二是要说明它有过错,它既然是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这个要件。下面两个问题很重要,一个你要证明你有哪些损失,你受到了多少损失,再一个就是你要证明它的侵权行为跟你的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确确实实你在证券市场的损失是由于他人操纵或者虚假信息造成的,这里当然有一定难度。
主持人:郭律师你具体操办亿安科技案件,您在调查的过程当中,您觉得举证责任应该在谁?
郭峰:刚才江老师说得很精辟,证券市场领域里面的民事赔偿问题也是一个民事侵权纠纷,原则上要参照《民法》的一般侵权原理。但是根据我们具体案件来看,这个举证责任里面实际上除了刚才江老师说的损害行为、过错,还有原告本身的损失要举证,特别是行为和损失要举证以外,核心的问题就是说原告的损失是不是由于操纵者或者散布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造成的,这种损失究竟是由原告先举证还是由被告先举证,是由原告举证被告的抗辩,还是由被告举证原告来反驳,这是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参照境外比如美国的一些州法,如果要保护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应该由被告来举证。那么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被告人损害行为的存在,至于这中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个应该由被告来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进行有效的证明,那法律上就可以推定。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比如警察抓小偷,抓到他认定的小偷,他要找寻证据证明这个小偷犯了错误。按照您的意思,举证责任是不是在证券市场上和平常的一些案件有一些区别?
郭峰:区别肯定有的。因为证券市场上这种侵权,被告人一般处于一个比较优势的地位,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你的资金信息还有你的技术条件,你都不可能得到一些比如交易所打印的资料或者证券商打印其它的资料。如果把这种举证责任交给原告,那这个原
告肯定有非常大的伤害。但是我们交给被告并不等于说我们就不顾任何条件来追究被告的责任。但被告有一个抗辩的权利。比如我说这是你给我造成的,你说不对,你的损失是大行情给你造成的,或者由于你本身参与了欺诈,自己跟庄家造成的,你也可以来抗辩,来抗辩就可以免除你的损失。
主持人:郭律师,中小投资者特别关心,你来代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你现在最大的感触都有哪些?
郭峰:通过亿安科技民事索赔案可以看出,现在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已经充分地觉醒了。如果说以前不太清楚正常的市场风险和因为欺诈带来的风险的话,那么现在非常清楚,而且非常希望能够在司法上能有一个民事索赔的渠道,能够最终挽回他们由于欺诈所造成的损失。
央视国际(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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