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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2-08-05 14:32:37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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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与行为——如何对公司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政府以及员工利益加以及时与全面的考虑,广义而言,也就是对公司所处的法律与商业环境的综合反映。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并未发现统一的定义来规范公司治理。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表达的也非常模糊,它只是规范了公司董事会不能做什么,而非必须做什么。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遵循诚信原则是公司法中对治理结构规定的基石。 
  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与实现目标都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更为关注股东利益的创造和增加。大陆法系尤以德国为主,除了关注股东利益外,还关注供应商、债权人、客户尤其是员工的利益。相对而言,公司长期健康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比短期股东利益更受瞩目。再看日本,其家族性的特征表现为公司间相互交叉持股,利益高度相关,董事会的职责也相应受到彼此牵制。 
  我们来对一些国家金融机构与投资基金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其法人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简单分析。相关调查表明,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会往往更多的为各方利益相关者综合博弈、相互妥协的决策所驱动,而不仅仅以某一方的力量为导向。股权的分散化是受到法律所鼓励的,这就为代表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基金提供了表现的舞台。投资基金所提名的董事往往以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身份出现于公司董事会。纵观历史,投资基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长期成长为基金带来的红利及资本利得,所以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经常扮演相对消极的角色,除了一些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外,一般不对董事会决策横加干涉。然而近十多年来,基金在公司管理中的角色逐渐发生了变化。 
  基金在促进上市公司构建良好的治理结构实践中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其握有大量的公司股票所代表的投票权使基金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金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行为干预 
  这里所说的行为干预其实就是基金一方面作为受委托人有为基金投资者实现价值增值的义务,另一方面基金作为投资人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增持该公司的股票、对董事会加以改组、发放红利,从而使基金持有人获利。因为上市公司首先是由于价值的低估而导致交投散淡,不被市场所认可从而形成公司长远发展融投资渠道的闭塞,对公司长远的价值提升造成障碍。基金有可能通过干预公司实行积极的红利政策调整从而调动市场的积极反应,达到疏通公司与市场沟通渠道的效果。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伙伴, 基金一般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公司运作的成功需要基金更积极的参与。 
  2、外界干预 
  基金可以对公司董事会施加影响,在决策中不再仅仅由经理层起主导作用,而且第三方意见更应当受到重视。美国《经济时报》认为基金通过其代表的代言人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如业务扩张多元化、购并、合资、开设分支机构、雇佣审计管理事务所表明意见。 
  基金可以通过对经理层信息披露完全性、可靠性的要求使经理阶层面临市场的压力,同时业绩的变化也迫使经理层能够及时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反应。经理层必须更加努力来为公司未来着想,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而在潜在危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基金可能会会同其他大股东,更换管理层或寻找适合的买家甚而进行破产清算以释放变现的风险。 
  当然基金也可以通过将公司业绩与管理层对公司所有权的分享相结合,从而使管理层勤勉敬业在公司成长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增值,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也获得利益的增加。 
  总之,基金所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在上市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应该对基金持有人负责。 
  那么,基金会采取哪些行动以实现上述的目标呢? 
  在寻找到目标投向的公司后,与公司管理层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是必要的。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基金会取得其他大股东的支持,将改革的信息传达给管理层要求其采取改革方案以增加公司价值。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对这些改革方案置之不理,则管理层的替换之争就在所难免。 
  下面,我们结合上述讨论对基金金鑫与方正科技事件作一简要评述。 
  方正科技属于全流通的三无概念股,股权结构相对单一,这也是它为何大股东频繁变动的主要原因。基金金鑫在最新的股东排名中位列第二,仅次于北大方正。应该说基金金鑫对董事会的影响力是非常有力的。而基金金鑫弃权票的不翼而飞与双方的各执一词,表明了方正科技董事会中各股东的利益分歧。我们姑且不论孰是孰非,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就是基金金鑫代表基金持有者对公司管理层的议案表明了态度,即便是弃权票。通过该事件,我们可以预想一下,基金在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尽管金鑫此次投了弃权票,也尽管中国更多的是国有股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必然趋势和基金自身的不断完善将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改善,同时也会加剧公司管理层变动、管理层收购、兼并收购以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的出现和增加。 
  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探讨。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一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证券的10%的限制”,这说明法规在鼓励基金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希望基金在公司的管理中起到尽量不干预的角色。设想一下,当某些上市公司未能够以诚信的原则对待包括基金在内的广大股东的利益时,基金又不能对上市公司的明显有损于股东利益的决策作出积极的反应,基金无疑处在一方面要寻求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方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顾及消极投资者角色的尴尬境地。基金就不得不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更换投资对象,这不可避免的会加大投资风险和成本,最终可能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我们应该鼓励“好人说话”制度,鼓励基金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积极不干预”而非“消极不干预”的角色,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影响公司重大发展和侵犯股东权益的决策上加以积极干预。当然,上述推理是建立在基金管理人能够真正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前提假设基础上,而在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全、监管体系不完备的现实中,谁来监管监管人(基金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监管者的角色定位)应该值得关注。独立董事的设置、信息披露的要求、稽查制度的完善等体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将会使基金管理人更加勤勉尽职。 
  在市场多元化、投资复杂化的环境下,我们有理由对基金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起到的角色转换寄予期望。作者:刘都 来源:《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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