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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APB No.25会计处理方法。根据No.25的规定,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采用内在价值法。理由是:1.内在价值易于计量,便于理解;2.员工不能把期权的时间价值转换为现金。因计量时间的不同,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和业绩型。固定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是授予日;业绩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为数量和价格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因而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而是在会计期末对行权价格和可购数量进行估计,得出报酬成本,以后每到会计期末对以前估计的数额进行修正,直至服务期满日。(二)SFAS No.123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文件是美国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的《股票型报酬的会计处理》。FASB主张以基于员工股票期权或相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费用,此方法不同于内在价值法。但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以至FASB后来不得不做出妥协,允许企业仍选用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影响。这些披露将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具可比性的信息。FASB认为必须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报酬成本的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计量企业净收益时应包括给员工的有价值的金融工具的报酬成本;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可以估计员工股票期权的价值。FASB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其原因在于:一是在授予日,职工与企业双方就计划的条款达成了共识,雇员为了获得奖励从授予日开始提供服务,企业也从授予日开始负有义务;二是根据授予日的股票价格确定股票型报酬奖励的报酬成本,在授予日计量具有说服力且与条款相符;三是这种选择与公认会计原则下其他权益的计量是一致的。
从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No.123对补偿费用的衡量和入账方式要求比较严格,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比No.25的同类指标要低。一些业绩较差上市公司便有机可乘,利用No.25来隐瞒亏损,粉饰报表。这就是FASB要求实施公允价值入账法的内在原因。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中的主要会计问题就是对补偿费用的处理,所谓补偿费用,是指公司向经理及员工发放股票期权代替薪金所实际承担的费用。其处理具体有五个方面:
(一)补偿费用的计量问题。No.123号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以报酬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先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单个期权的价值,再计算预计给予的期权数,然后确定补偿费用金额。该模型须考虑6个因素,即行使价格、股票市价、期权的预计有效期限、股票价格的预计浮动性、预计股票股利和每一时期连续复利计息的无风险利率。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以计量日股票市价超过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差额来计算。一般认为,No.25要求的方法简单,但从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角度考虑,No.123准则要强于No.25。笔者认为,不管是修改传统的期权定价模型,还是考虑弃权和不可转让的影响,并不能充分反映授予日员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所有因素,也不能在授予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加之我国尚未形成股票期权市场,期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很不现实,因而补偿费用和期权用内在价值计量更为合理。
(二)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No.25规定:补偿费用等于在“计价日”股票公允价值超过行使价格的部分,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1.在期权授予日确认补偿费用,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
借:递延资产——股票期权补偿费用
贷:资本公积——股票期权准备
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各会计期末,摊销期权补偿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递延资产——股票期权补偿费用
期权行使日,若雇员行权,应做如下处理:
借:现金
资本公积——股票期权准备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2.在期权行使日确认补偿费用,按股票市价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行使价格与市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借:现金
管理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在公允价值法下,期权的账务处理与内在价值法类似,但公允价值入账后不做改动,因此不必在行权之前的各会计期末调整期权的账面价值,但企业要确认一大笔费用。
(三)补偿费用的提取问题。根据FASB的规定,如果以现值或低于现市值价格发行股票期权,其费用必须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但如果雇员行权时,股价大于授予日市场价格,公司也可在会计处理上享受好处。
(四)补偿费用的摊销问题。美国No.123要求补偿费用在服务期间摊销,即员工由于获得股票期权而给企业带来的补偿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内,但服务期限的确定并不容易,因此这种方法很难实施。美国会计界比较统一的意见是:由于企业发放股票期权而带来的补偿费用应当分摊至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的各年度中去,在最终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最终的补偿费用总额。按照股票期权所规定的有效期来分摊补偿费用的确较为简便,但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限一般是跨年度的,因此,调整时将会影。向企业收益的高低。
(五)补偿费用的入账时机。No.25规定,补偿费用应于计量日确定。对于许多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是授予日,而另一些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为行使日。No.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授予日确定。理由是:1.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管理层报酬及管理成本情况,从而有效加强对雇员的监督;2.经营者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即入账,可以减少公司税负,而且如果期权最终未行使,可以节省基于这部分的税负。但实际上,这种入账方式有可能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因为如果股票期权在行使前就从公司利润中提取,将会导致公司利润下降,有可能使公司股价下跌,从而使股票期权贬值,进而无法起到激励雇员的作用。对于股东来讲,可以通过授予雇员享受股票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免去支付现金的负担,如果股票期权即时入账,它的激励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反而加重股东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选择行使日作为计量日更为合理。
通过对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工具,但是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人才市场,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以及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和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基本的法规框架。目前在我国,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如果盲目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势必欲速则不达,加之传统的股票期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只有在相关条件具备时,结合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传统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才能够利用股票期权这把双刃剑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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