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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 应从六方面加强
日前在沪举行的“《证券法》修订稿暨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研讨会”上,针对已经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的《证券法》修订稿,参与过银广夏、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ST同达(资讯 行情 论坛)、圣方科技和ST天颐等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的知名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仍需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它代表着券商的利益,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有欺诈行为人。
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新股审核费;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等。
第三,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应当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集团诉讼在国际证券业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落实。
第五,应当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由于历史原因与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存在许多问题,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当明确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这表现为:明确强制实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并应在年报中公布理赔、有关人员责任承担情况;继续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以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保荐人在出具保荐书后具有民事上的保证责任性质等。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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