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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济与中国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研究
根据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务经济划分为三个阶段。(一)1978—1982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解放时期家庭经营以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由隐形变为显性,劳动力剩余率高达30%—50%,这部分劳动力边际生产率为零,如何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创造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1982年全国农民人均从乡村企业得到的收入为8.97元,集体外单位职工工资收入4.56元,生产性劳务收入12.57元,三项合计工资性收入为26.1元;从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中获得的农业收入为203.65元,占纯收入的85.87%。可见当时劳务经济才刚刚起步,农业收入是主要来源。
(二)1983—1993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波浪发展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总供需矛盾从短缺走向过剩时期给予了农民难得的发展机遇。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开始向居民倾斜,被长期抑制的消费欲望开始变成有效需求,农产品和轻工业品旺销,刺激了家庭经营从单一粮食种植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更是异军突起。进入了一个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乡镇企业为主导的劳务经济发展阶段。
此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从57.53元增加到194.51元,增长2.4倍;占纯收入比重从18.57%略微提高到21.11%。家庭经营纯收入从227.68元增加到678.48元,增长2.0倍,占纯收入比重在73.5%左右波动。可以说劳务经济和家庭经营并驾齐驱。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人均在乡村集体企业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从11.92元增加到67.62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19.93%提高到34.76%,是乡镇集体企业稳步发展的时期;在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收入从22.87元增加到96.51元,其比重则从38.24%提高到49.62%;农民在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25元增加到30.38元,比重从41.83%降到15.62%。可见在此期间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乡镇集体企业和外出从其他企业和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
(三)1994年以来的农村劳务经济的结构转型时期 目前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最为低迷的时期。1994—2000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220.98元增加到2253元,增长84.5%,增长速度却从32.48%下降到1.9%。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72.23%降低到1999年的65.53%。特别是家庭经营纯收入1998年、1999年分别减少0.46%和1.2%,出现绝对减少的局面。而在此同时,工资性收入从262.98元增加到701元,占纯收入比重则从21.11%提高到31.11%,工资性收入对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从22.87%提高到165.8%。家庭经营地位的下降和劳务经济地位的提升,说明农村居民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方式正在从通过自营产品的间接交换向通过契约雇佣的直接交换的转变。
二、从乡镇企业到劳务输出
(一)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出现标志着农民分享工业化利益成为制度性安排。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然而,乡镇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上的同构及其竞争中,虽然具有灵活的市场机制的优势,但往往成为被规制的对象,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许多乡镇企业职工又被迫返回土地。而在此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东部发达地区“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个内地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跨地区大流动的民工潮开始引人注目。1992年以后我国乡镇企业迎来了第二个高潮。全国各地创造了“五个轮子一起转”的模式,大量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掀起了两个高潮。一是1984—1988年期间,农村非农产业就业劳动力增加5565万人,以1985年为峰值,当年转移2430万人,劳动力转移速度6.56%。这种超常规的转移是体制转型以后积聚20多年的非农就业需求的突然释放。第二高潮是在1992—1995年间,其间转移农业劳动力3800万人,两个转移高潮9年间合计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9365万人,占1978—2000年累计转移人数1.3亿人的72%。
过剩经济的出现说明,乡镇企业和农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粗放经营的空间逐步缩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农民在整体经营能力上开始不能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将有更多的农民加入雇工行列。1999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30.3%,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4%,吸纳职工1.27亿人,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然而,每当国民经济出现紧缩的时候,首当其冲往往是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甚至个别还存在假冒伪劣等外部性,无论是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还是目前的经济紧缩时期,都是政策规制的主要对象。1996—1999年间,我国乡镇企业个数减少265万,职工人数减少804万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极分化,部分集体企业破产倒闭;乡村政府也逐渐失去了组织经济资源的优势,经过产权改革以后,开始被迫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造成了集体企业发展滑坡的局面。
(二)劳务输出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隐藏在农村集体经营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显现,直接劳动交换逐步明晰化,并且内容和区域逐步扩大,形成了多层次的劳务市场。起初农民主要进行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务商品交换,如今劳务经济的范围和规模已经越来越大。劳务产品在家庭经营与劳务市场间的取舍,决定于彼此的经济预期。劳务经济对农民的吸引力,一是较高的经济收入,二是技术和经验的获得,三是充分利用闲置的劳动时间,四是不必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五是优越的社会地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主要取决于在城市里获得较高收入的概率和对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失业者风险的权衡。
全国农民人均从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报酬从1993年96.51元增加到1999年的347.27元,占工资性收入比重从49.62%提高到55.1%;从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30.38元增加到138.88元,比重从15.62%提高到22.04%。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复苏,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以及农业经济长期低迷,外出打工现象逐渐突出。2000年我国农民人均从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是240元,增长了15.6%;其他劳动报酬113元,增长4.6%;从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是140元,略增0.8%;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为240元,增长了18.2%。外出打工收入对工资性收入增量的贡献为52%;而工资性收入又占纯收入增长额的187%。可以说,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增长支持了工资性收入增长,工资性收入增长又支撑了纯收入增长(盛来运,2001)。
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农村劳动力有着完全的供给弹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个长期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就业概率略有下降,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具有特定的行业结构,城乡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市场相互替代的概率较低。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虽然有所降低,但是绝对人数
保持增加趋势。农民工只要找到短期的工作,就能获得高于务农的收入水平。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急剧减少,而农业税费的刚性增加加大了经营农业的风险,说明家庭经营也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加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替代劳动,使得劳动力转移几乎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十分低下,从而促进了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
劳务经济的实质是雇佣制度,“雇佣制度”之所以在计划经济的农业领域最终失败,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领域赢得成功,一是市场经济自发引导劳动力资源配置到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二是工业领域比农业领域具有更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济效益。农村经济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劳务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也相应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从地区差距到阶层分化
(一)地区差距 1980—200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13.1倍、10.5倍和8.3倍,全国平均为10.8倍。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受宏观经济影响的趋势基本一致,但是产业结构不同所受影响也略有不同。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4—1997年间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带;受经济紧缩的影响,1998年以来中西部地带农民收入的跌幅最大;以西部为参照物,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农民收入比例从1980年1.27:1.05:1.00扩大到1995年的2.01:1.32:1.00,又缩小到2000年的1.92:1.30:1.00,1995—1999年间,按西部大开发口径划分的我国西部12省农民平均工资性收入从149.37元增加到332.89元,占纯收入比重从13.4%提高到19.2%,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30%;东部10省农民工资性收入从713.34元增加到1240.59元,比重则从31.9%提高到46.5%,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123%。可见,近年来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速度依然是以东部地带为高。
工资性收入差异是农民收入差异的最主要来源。2000年东部地带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223.04元,占纯收入比重39.93%,比中部、西部高13.22和15.52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与东部工资性收入的差距占纯收入差距的67.8%和56.7%。据农调总队(阎芳,2000)测算:1999年我国农民收入差异的锡尔系数中,三个地带之间的差异占总体差异的17.1%,三个地带各自内部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为东部36.06%、中部24.9%、西部21.94%,省内差异是造成全国总体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差异(基尼系数)的贡献率高达39.33%,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的贡献率为33.59%,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贡献率为18.77%,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差异的主要来源。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入结构基本一致,2000年两者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占57.7%,而东部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比重仅占37.4%。东部地带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与中西部差别不大,主要是东部地带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以及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水平和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东部转移性收入较高主要是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引起。外出打工收入是近期农民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从绝对额来说,东部地带最高;从比重来说,中部地带略高,至少中西部农民打工收入仍然没有成为其提高收入水平的主要渠道。
如果我们考察农民收入最高的省份上海市与最低的省份(除西藏外)贵州省,则会发现东西部之间不仅仅是量的差异,更是生产方式质的差别。2000年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597.37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是4309.89元,比重是77%;家庭经营纯收入933.74元,比重仅占16.7%,第一产业纯收入仅有789.09元。而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374.1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仅274.9元,比重是20%;家庭经营纯收入1029.46元,比重高达74.9%,第一产业纯收入884.68元,比上海略高,但比重却高达64.4%。劳务收入已经成为上海、北京、浙江等发达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0年上海农民家庭规模3.3人,劳动力负担系数1.3,62.9%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工业劳动力比例高达37.1%;所在村平均有乡镇企业3.8个,25.8%的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工作;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到48.7%;85.5%的劳动力在乡内就业;劳动力年内从业时间的59.1%从事非农产业;家庭人均耕地面积0.92亩,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37.1%。贵州农民家庭规模是4.5人;劳动力负担系数为1.6;84.7%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从事工业的仅占5.9%;所在村乡镇企业仅仅0.4个,在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仅占0.34%;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占71.6%;劳动力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61%。上海农民以不到四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了与贵州省85%的劳动力大致相同的农业收入,而以六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的非农收入是贵州农民非农收入的10.6倍。可见发展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二)阶层分化 我国农村劳务经济主要以兼业化方式发展。我们根据纯收入来源占纯收入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为标志,将我国农村居民划分为六种类型,分析表明,2000年我国农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为主的农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3.5%,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25.73%,各种类型收入来源均低于50%的狭义兼业户占11.42%,家庭经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户占5.61%,第二产业户占2%;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的食利户占1.74%。即目前我国农村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户大约各占一半,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1/4。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劳务户比例越高,这可以从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来间接考察。2000年上海、北京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61%,而经济落后地区西藏、贵州分别为17%、12%。部分农业主产区由于农业经济发达,收入相对稳定,规模经营效率较高,劳动力相对短缺,反而抑制了劳务经济的发展。如新疆、黑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15.7%。宁夏经济发达的川区农业户比重高达70%,比贫困山区高5个百分点;川区劳务户仅占8.8%,比山区低9.3个百分点。贫困地区由于解决不了生存问题,劳务输出的概率高于非贫困区,特别是农业主产区。
农民主营行业对收入影响较大。在各类农民家庭中,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是食利户,其次是工业户,然后是服务业户,劳务户和兼业户比全国平均数略高,低于平均数的只有农业户众数阶层。非农产业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我们将农村六类农户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利户、工业户和服务业户,他们往往已经在当地占有地利、人和以及优越的资源,其发展的方向是本地工业化。另一类是农业户、兼业户和劳务户,其中农业户正在两极分化,少部分农业专业户收入不断提高,另一部分农户在当地处于劣势,逐步经过兼业向外地发展。2000年全国劳务户人均收入2693.2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水平
1997.85元,占74.18%;农业纯收入512.97元,仅占19.05%。劳务户户主一般以青年为主,联产承包时他们还没有成家,成家以后一个人的土地养活全家。人均占有耕地面积1.27亩,比全国平均低35.9%。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各类农户中最低,仅837.63元,而且68.8%是农业固定资产。有一半的劳动力文化程度是初中,相对较高。农业收入较少迫使他们外出打工。户均劳动力2.79人,在本地乡镇企业从业人员0.22人,主要从业地区在乡以外累计六个月的劳动力为0.66人,分别比全国高63.6%和35%。在省外、省内县外、县内乡外就业人数占8.6%、5.7%和6.4%,分别比全国高3.5、2.1和1.3个百分点。外出打工时间占劳动时间的15.5%,比平均高出5.5个百分点。劳务户收入水平低于就地转移的农户。
表1 2000年全国三个地带农民收入构成
项目 东部 中部 西部
收入 收入 收入
(元/人) 构成(%) (元/人) 构成(%) (元/人) 构成(%)
纯收入 3063.04 100.00 2077.07 100.00 1592.66 100.00
一、工资性 1223.04 39.93 554.75 26.71 388.77 24.41
收入
1、在非企业 256.27 8.37 94.77 4.56 80.04 5.03
组织中得到
2、在本地企 483.53 15.79 97.84 4.71 67.60 4.24
业中得到
其中:在本 315.37 10.30 53.08 2.56 41.39 2.60
地乡镇得到
3、常住人口 323.91 10.57 265.72 12.79 168.83 10.60
外出从业得到
二、家庭经营 1652.68 53.95 1439.61 69.31 1113.22 69.90
纯收入
1、第一产业 1145.59 37.40 1198.55 57.70 918.18 57.65
2、第二产业 158.64 5.18 72.52 3.94 49.56 3.11
3、第三产业 348.45 11.38 168.56 8.12 145.48 9.13
三、财产性 70.19 2.29 27.49 1.32 34.15 2.14
收入
四、转移性 185.67 6.06 55.22 2.66 56.52 3.55
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分组资料整理
我国家庭经营非农产业增长速度近期虽然也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1999年第二、三产业纯收入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6.3%和15.1%,家庭经营在技术、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了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特别是工业始终是小摊、小点、小作坊,难以对农民收入整体起到主要作用。
四、迎接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劳务经济发展新阶段
我国近期农民收入的减少主要是农业收入减少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下降引起的,农业收入可能会随国民经济周期复苏而有所好转;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格局将长期保持过剩局面,家庭经营风险会逐步加剧;新一代青年农民许多人从来就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那种兼业化的生存方式会逐渐被放弃;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步伐加快,农村逐步会分离出非农家庭,形成家庭大农场。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更加发展。虽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新的劳务经济高潮即将来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家庭经营 土地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与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的福利性均分使农民具有比城市下岗职工更为有利的保障机制,农民不会轻易放弃土地这个最后的生活保障。然而,承包土地具有一定的成本,家庭经营制度赋予国家和集体收取税费的权利,而且由于“三提五统”费用的膨胀,农民负担过重,农业生产已无多大效益可言。农民一方面通过撂荒边缘地、减少活劳动和物质投入来避免亏损,一方面扩大劳务输出力度来增加额外收入。农民普遍有“既不愿意种地,也不想轻易放弃土地”的心态,土地使用权的“转包”现象也日益增多,农民最希望以土地入股分红和换取社会保障等形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兼业化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家庭经营面临分化的局面。中央应该尽快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措施,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和大户参与农业开发,通过置换、兼并、收购、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快土地集中经营步伐,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
(二)县城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的地位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变了宏观经济分配格局,使得国家通过计划经济对城镇各项建设的投资相对减少,县级工业和商业在改革中首当其冲,县城国有经济比重较小且日益凋弊,部分县级财政长期出现赤字,而新生的市场经济还根本不能承担起维持庞大的上层建筑运行成本的重任。我国绝大多数县域经济以农村经济为基础,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控制是其特权的重要部分,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虽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为了避免与城镇居民的利益冲突,被迫在县城之外兴建小城镇等“农民城”。由于以“离土不离乡”为特征的农村工业化模式缺乏城市应有的集聚效应,制约了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城市化水
平仅为30%左右,远远低于国际同等GDP国家的城镇化水平。在我国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接近一半的人在本乡内就业,2/3左右在本县内就业,外出农民主要转移地也是县城。如何使农民真正融合到城镇,彻底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必须进行更大程度改革,这不仅仅是个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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