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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主体税种结构面临契机
摘要: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可以解决单极主体税种功能偏颇的问题,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趋势意义。关键词:双主体税种结构 所得税 流转税 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邓子基教授提出“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种结构模式,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列为主体税种。进而言之,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实行“以所得税为主”来判断税种模式的先进与落后,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片面地过早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种模式;也不能固守流转税为主的传统模式,不注意发挥所得税的优势,而不作相应变革。提高所得税比重,乃大势所趋,但此举决非以排斥流转税为前提,所得税比重向流转税靠拢,有一定的自然性,加之税收政策调整因素的催化,其进程呈现较强的渐进性,且在一定时段出现加速。该论在税收理论界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主流观点。
我们不难发现,“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论的基点是务实和效率,内涵翔实,决非简单的各派理论的调和物。在现实条件面前,强调以所得税为单极主体税种的观点显得苍白无力,条件的约束只能注定该观点暂只是一种幻想;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仅以流转税为单极主体税种不能胜任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下,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是较佳的选择。我们不认为这一模式只是一种转换时期(即由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向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转换)的过渡模式,只要符合效率和国情,将来中国步入发达国家行列后,税种结构仍可采用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近年来国际上税种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发达国家由偏重所得税转向适度重视流转税,流转税的比重悄然上升,而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得税比重也在逐渐提高。这些情况表明,一个国家理想税种结构模式的标准应是符合效率,符合本国国情,发挥税种的全面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恰恰可以解决单极主体税种功能偏颇的问题。因此,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趋势意义。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税种结构也发生了一定变化。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的几年,双主体税种结构似乎已初见端倪:1985年,流转税比重为46.7%(不含关税),所得税比重为34.3%,两者有接近的迹象,这种情况使持双主体税种结构论者颇感欣慰。然而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意料之外,两大税种比重接近的态势未得以延续,相反出现了逐渐拉大距离的情况。至1993年,流转税比重达70%,所得税比重则降为16.3%。就在这段时期,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力增强,人均GNP由期初的856元提高至3000元以上,按照税制变化的主要因素判断,生产力、国家工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这些均为双主体税种结构的形成提供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情况下,从理论上讲对双主体税种结构的实现是有助长作用的。然而,我们见到的情形却令人费解。至1994年,税种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背离更趋强化,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收入比重就达到73%,中国流转税与所得税比重之失衡,在彼时达到一个高点。
为何出现上述税种结构演进的结果,学术界对此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税种结构失衡的原因,与其说在经济和管理上,不如说在体制和观念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居民个人一直不征所得税,尽管1983年对国有企业开征了所得税,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始终不稳定,最终导致所得税法软化;对居民个人开征的个人所得税,更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纳税观念淡薄而举步维艰。此时,决策部门的征税偏好不得已转向既能保证收入,又减少阻力和矛盾,且企业、个人有着纳税习惯的流转税,从而逐步形成对流转税的过度财政依赖,构成单极主体税种。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比重下滑的原因在于税种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流转税按销售额和营业额征收,同企业成本费用没有关系,因而不受成本波动影响,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而所得税在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不但同销售额和营业额有关,且受成本影响很大,在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财务制度调整,税收管理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所得税的波动就比较大。
以上观点有其见地。我们认为,1994年以前出现的所得税比重下降情况,实质上反映了一个问题,即我国在所得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尚力不从心,数字的背后流露的是一种无奈。我国在1997年人均GDP已接近1000美元,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与同类国家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丰富的税源,我们是看得到,征不到,甚至于无可捉摸。税收征管条件和外围条件的匮乏使我们难以得心应手地征收所得税。加之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很多企业产品积压,利润减少甚至亏损(原先为税收支柱的国有企业尤其如此),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遂成为事实。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税种结构又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流转税比重在1996年降至66.9%,所得税比重上升至23.3%。所得税之所以上升,是因为税收占GDP比重较低的情况下,所得税增长幅度高于流转税。1997年至今,所得税增幅均大于流转税增幅。我们曾经在《通货紧缩与税收政策》(见1999年《涉外税务》第1期)一文中指出,随着刺激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到位,通货紧缩时间不会长久,1999年底可望结束,经济再次启动。实际情况大体如此,这对所得税比重上升无疑有所裨益,下文还要述及。从2000年上半年我国税收收入状况看,税收收入总量为5972亿元,增幅20%。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达637亿元,增幅35%;个人所得税306亿元,增幅60%。流转税中,国内增值税2523亿元,增幅14.6%;消费税402亿元,增幅2.1%;营业税994亿元,增幅11.2%。所得税增幅远远大于流转税,虽然所得税绝对数量和占比与流转税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但其增长势头不可小视。我们可以将1994年后所得税比重上升而流转税比重下降视为税种结构的正常纠偏,这种演变过程将会持续,当然,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情形。
我们认为,我国双主体结构的真正形成尚需时日,但所得税比重上升的现实和潜在条件可以列出很多,这里作一简要归纳:
首先,国有企业解困增效工作已初见成效,国有企业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国家原定以三年时间使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目前已进入最后阶段。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企业利润一举扭转颓势,数量大幅增加。国有企业活力增强,为积弱已久的企业所得税重塑地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经济周期的如期而至,促进需求增加,客观上对国企复苏有较大的刺激作用。1999年我国GDP增幅7.8%,2000年达8%,物价指数停止负增长,消费转旺,国民经济景气度上升,近十年来较佳的经济状态正在显现。这给国企解困增效提供了暖环境。此外,以往热衷于国企减税让利的做法已得到纠正,转向体制改革,企业注重经济增长方式,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
第二,新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迅猛,在国家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增加。几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经济填补了国企所
得税大幅减少所产生的缺口,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细加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仍具相当潜力。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所得税优惠措施较多。至今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弊端已经出现,要求改革的呼声甚高。目前,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有必要,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须取消一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也符合“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段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羽翼丰满,有能力提供丰富的税源。从2000年的情况看,涉外企业所得税增幅达35%以上,如果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其征收数量颇具增长潜力。
第三,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个人收入将持续增长。据世界银行分析,我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且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份额中占65%以上,中高收入阶层有很强的纳税能力。如果征管水平提高和外围条件改观,个人所得税将远非目前水平。这里我们作一研究。
我们将1985年——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相关变量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以个人所得税(V)为因变量,税收收入(V1)、财政收入(V2)和人均GDP(V3)为自变量,回归结果:
V=-118.459-0.0311V1+0.11V2-0.0551V3
(-9.253) (-0.0663) (2.682) (-4.456) R=0.989 F=293.8
以2000年各自变量预测值代入回归方程,可得出该年份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量为650亿元左右。
那么,这个数字是否令人满意呢?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该比重为2%至10%之间; 人均GNP在12210美元至36080美元之间的高收入国家,该比重为10%至16%之间。设2000年我国GDP增幅为8%,具体数量为88618亿元,若以2%计,个人所得税可征得1772亿元;若以3%计,则可征得2658亿元;即便以最保守的比率(1%)计算,也可征得886亿元。因此,表面上看,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很大增幅,但绝对量与理论数量相比大相径庭,潜力甚巨。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11月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暂未实行累进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该税的收入效应逐渐显现。存款实名制已实施,从而为累进税率采用创造条件。目前利率水平处于低位,随着经济升温和物价回升,提高利率是有较大空间的,这将为该税的增长埋下伏笔。现在银行储蓄额为6万亿元左右,按现行利率计算,利息所得税可征120-200亿元,这就给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砝码,成为其重要增长点。
如果我国个人所得税能达到上述测算数量,则所得税比重有望提高10%—25%,对所得税地位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个人所得税视为未来最具潜力的税种,以目前该税种增长速率与其它税种增长速率的比较测算,10年左右时间,该税会成为举足轻重的主力税种。
第四,社会保障税若能开征,也会在统计上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对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学术界有一定争论,这里暂且不论。由于该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基相同,我们姑且将其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变种,在进行分析时归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计算,倘如此,则所得税比重将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 在国外如日中天的社会保障税落户我国,相信只是时间问题。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最终还需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加以理顺和解决。可以肯定,该税的开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
第五,就流转税中的巨头——增值税而言,虽其地位显赫,但潜在的削弱压力较大。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使其雄居绝对的主体的税种。一般说来,增值税以优良的特性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然而,我国增值税在“选型”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和防止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等考虑,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其税基与另两种类型比较最为宽广,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意味着在固定资产销售时征税,在产品销售时又征一道税,仍存在重复征税,对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尤为不利,阻碍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挤压企业利润,对企业所得税有直接的减少作用。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尤以“消费型”为典范。采用“生产型”的国家很少。增值税的改型已势在必行(至少可以先在部分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近几年来,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一般为40%以上,仅此一个税种,即对整个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关键作用。每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依仰于“两税”,增值税的聚财使命不言自明。这种过分依赖某一税种的状况并不理想,与双主体税种结构不符。目前国家财政形势趋好,恰恰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良好氛围,改革时机来临,应加以研究,适时出台。若“消费型 ”增值税付诸实施,将对我国税种结构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增值税数量有一定减少,由于其有在流转税乃至整体税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直接减少了流转税比重;二是企业所得税数量有所增加。这种双重作用的结果,使所得税无形之中向流转税靠拢,两者有互相接近的趋势。显然,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政策的变化,客观上是一种外力推动税种结构演进的进程。所得税的发展空间之广阔、潜力之巨大是毫无疑问的,其比重的增加,确乎代表了我国税种结构变化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税种结构在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所谓“跛子”结构阶段后逐渐修正的态势。这种修正过程与我国经济增长是同步的,也与税收征管水平、外部条件的改善相关。继1994年税制改革后,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有展开必要,问题只不过是如何运作,分步走抑或一步到位,以及改革力度的把握。不管如何,税制改革都将影响税种结构的格局。如果以上述因素演变,保守测算,所得税在2010年将接近流转税,我国双主体税种结构遂于此时得以真正确立。决策部门应该在政策导向和目标制定上明确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有意识地在此基点上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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