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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有选择教学模式的自主权
教师应有选择教学模式的自主权
文/常作印
写下这个题目,我自己都感觉有点可笑,因为我言说的无非只是常识而已,但在中国教育界这样的声音却又如此奇缺。
前一段,应一家教育媒体之邀,我写了一篇《教学模式化之忧》的文章,没想到引来网友的激烈争论。但一部分网友显然没有读懂我的文章,大谈我批判错了。其实,我批判的不是教学模式,而是教学模式化,即强制教师必须使用某种模式,而不能采用其它模式的过程和行为。
教师应有选择教学模式的自主权,就像学生有选择学习方法的自由一样。我反对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制推广任何一种教学模式,不管它多么“先进”,不管推广者以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因为教学模式化的背后是对教师教书育人自主权的公然伤害,是对教师教学个性的公然剥夺;是把教师当作思想奴隶的典型表现;对现行教育法律的公然践踏。
很多领导常常以教师素质低下为借口进行某种模式的推广,这本身就是悖论。思想是解放出来,而不是专制出来的。建国之后,我们以共产主义的名义在全国推广的“人民公社”模式,历史证明,那是人类的一场闹剧和灾难。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的积极性之所以比较高,不就是解放了农民的手脚和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是我们追求的方向。所以,越是教师素质低下,越应该解放教师。
优秀的教师能用几十种模式上同一节课,不好的教师只会用一种模式上所有的课。学生都是“喜新厌旧”的,优秀的教师都善于不断的变换花样(方法和模式等),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只用一种模式上课,时间一长,谁都会烦,只会造成课堂效率的低下。希望通过一种模式的强制推广提高课堂效率,只能是缘木求鱼。因为用不了多久,学生就会不买账。
长期以来,由于深受工具观的影响,我们“过多的强调教师作为客体的价值,而忽视教师作为主体的价值;习惯于从外部向教师作出规约,而缺乏从内部给予教师以本体性的关照。”新课改以来,我们倡导的主体、解放、个性等更多的是指向学生,甚至将学生的自主提到凌驾于教师的主体之上。长期生活于这种工具语境下的教师,也习惯于逆来顺受,习惯于“被自主”、“被解放”、“被模式”,因为绝大数老师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教育权利。即使先知先觉的教师,也大多不敢争取自己正当的教育自主权,因为害怕管理者“秋后算账”。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时至今日,各种干预、扰乱、冲击教师专业化的势力盘根错节,教师专业自主的声音非常薄弱,造成了当今口号横行、专业弃守,乃至教师文化衰微的尴尬局面。”
教育是直面的人生命,提升其生命质量的社会活动。教育理念中“以人为本”不仅仅指向学生,而且还应指向教师,因为教师也是教育中活生生的人。
没有教师精神的解放,就很难有学生精神的解放;没有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就很难有学生的主动发展。如果一直把教师当作逆来顺受的思想奴隶,那么就别指望我们的教师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精神健全的人才来。
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既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拥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后者在教师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早在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的文件中指明,“教师在履行职责上享有学术自由,有资格对最适合于学生的教具及教法作出判断,在选择和使用教材、选择教科书以及运用教育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
依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教师享有的教育权利主要有:(1)教育教学权;(2)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7)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8)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9)享有法定节日权;(10)其他特殊权利。
鉴于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已经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和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的特点,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应该将影响或违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相关制度,进行逐一检查,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正的尽快修正,再不能以教育改革的名义公然干违法的勾当和侵害教师权利的事情。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领导对教师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模式尽量少介入或不干预,除非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偏离了教育目标,违反教育政策或法规,损害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益。对所谓的“先进模式”,也应多一些理性的学习和客观的推介,而不是盲目的强制全面推广,否则不仅影响到教师的专业自主,也会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学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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