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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刘雪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探讨了我国经济处在一个特殊过渡时期中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权交易问题。
关键词产权产权交易行业特许权
现代产权经济理论认为,产权是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工具,有助于一个人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一过程的合理预期可以通过社会的法律、习惯和道德得到表达。同时,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它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权利。因此,从其表象上来看,产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束。最终产权就被认为是资产使用权(the rights to use the asset)、资产收益权(appropriater eturns from the asset)和资产形态改变权(the rights to change the form of the asset)的聚合,其实质是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和占有。它可以通过实施资产的可能性及其所必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
我国经济运行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时期的最本质特征是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与微观重塑构造在亦步亦趋式地向前推进。正是这种改革方式,使隐藏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矛盾显性化,宏观经济矛盾微观化。从某种规范的意义上来看,持续了19年的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一直在谨慎地触及产权问题,且每一轮触及都具有不同的政策视点,新一轮的推进又往往带有试错或纠偏的特色。这不仅充分地说明了产权改革的难度,而且也昭示着新一轮选择的慎重。
任何产权交易过程,都是在特定的产权制度和收稿日期:1998-12-10产权结构中进行的。诺斯(1981)指出:“由于现存产权结构引导着人类的经济行为,个人就会发现,从其利益出发,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不同于另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在完全国有产权的产权制度下,因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模糊的,因而造成了无限制性使用国有资源和资源的无效配置。根据西方产权变迁的经验,“所有权的演进,从历史上看包括两个步骤,先是把局外人排除在利用资源的强度之外,而后发明规章,限制局内人利用资源的强度。”(诺斯,1981)。产权交易过程,首先是从寻求一个最适宜的产权投资者开始,然后再逐步演化出一系列的约束“局内人”行为的规则。由此看来,我国所发生的产权交易,政府行为必须在交易搜寻阶段和交易后的监督阶段都介入产权安排,并在政府预算与企业利润之间、产业进入或退出及产权交易收入的分割等方面,表现出一系列的摩擦和冲突。
1政府的预算最大化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从资源配置的过程看,产权交易是在认可资源配置结构的前提下,因配置效率差异所产生的资源重新配置过程。只要存在着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状况,产权交易就不可避免。在我国所发生的政府主导型产权交易中,效率规则并不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各级政府与企业是处于一种等级性的产权安排制度下。这样,一旦发生产权交易,就会表现出政府预算最大化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企业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行业市场不景气、持续萧条的条件下,都可能理性地选择“退出”,搜寻最适宜的购买者。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行为介入就可能使即将进行的产权交易中断,或使原来不想“退出”的企业被迫退出。因为政府追求的是预算最大化,在国有产权制度下,政府官员不可能明目张胆地随意抽取企业盈利,但可以将它们用于其他目的,如通过行政手段撮合“企业集团”,增强地方的税基预期;或干脆增大政府开支,扩大政府机构。这种预算最大化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相冲突的。政府介入产权交易,不仅干扰了产权交易的排他性选择,而且增大了产权交易过程的费用。因为只有在排他性成本等于产权交易收益时,产权交易才能最终完成。在我国现实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的委托——代理是与政府职能的分解高度融合的。即使是以准市场合约原则寻求代理关系,也必须获得政府的帮助。政府行为的介入似乎是可以降低风险的。实际上,政府主导产权交易的结果,往往被假定为是“次优的”。杜绝政府行为介入,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产权交易过程仅在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产权变动情况,其他政府部门(包括资产管理部门)都不准介入产权交易过程。政府行为不是影响产权交易过程的排他性选择,只能是使这种排他性选择更为中立,不具有偏向性。因此,政府行为应致力于信息引导和披露,避免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克服信息失真和信息丢失。
2产业政策与行业特许权
在一定的时期内,产业政策是通过不同行业的结构调整表现出来,其实质是限制进入者;相反,产权交易却更多地表现为退出和进入替代的过程。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联结起来,应该是产权交易发生前必须澄清的政策前提。同时,产业政策通过政府集中规划和实施,是凭借行业特许权来提供安排的。政府主导型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它是通过行业特许权进行安排。造成现行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业政策的制度、履行和监督程序。这一过程与所有权控制相比,显然要复杂得多。因为在产业政策制定和行业特许权分配过程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为一个行为主体,信息透明度稍差;相反,所有权控制却是通过政府职能分解和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的,信息透明度稍强。从产权交易的角度看,产业政策的制定、履行和监督应该分离,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产业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产业政策,负责国家资本金筹措及监督国有资产运行增值的诸部门监督产业政策执行。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产业环境,那些合理的产权交易就可在最小的交易费用条件下完成,找到最理想的投资者;相反,那些不合理的产权交易,就会因交易费用的增加而无法缔结交易合约。
3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
由于现实的产权交易过程存在着政府介入,因而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问题,同样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在这里,我们不分析产权投机问题。现实中的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公共选择”程序:剥离企业债务的产权交易收益基本是按回收注资、偿还债务、补缴税款,最终安置被吐换的劳动力进行分配;存续企业债务的产权交易收益按回收注资、补缴税款和安置劳动力进行分配。这两种程序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都没有包括“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那部分产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工业社区产权,且允许企业产权交易前的营业分离(di-vorcement)或放弃(divesture)。因此,现行两种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的程序都是不公正的,也不可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回收注资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且与补缴税款重复。产权交易收益的分配应该是补缴税款和安置劳动力。安置劳动力可以通过建立产权结构调整基金的办法来解决,而没有必要纳入个人预算。整个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国家资本金预算。
如果企业产权交易同时包容“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那部分产权,则必须在收益分配中增加工业社区援助基金项目,以便重新安排社区的基础服务。因为社区产权是排他性的,从幼儿园、学校、医院、治安、公共卫生、邮电到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等,都应是社区产权提供的基础服务。
同时,在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尚存在着卖方市场问题。产权交易卖方市场的实质,是产权出售者无力承担搜寻最合适的买方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而政府行为的介入又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加剧。卖方市场问题只能通过破产、债权——股权转换等办法协同解决。因为卖方市场向均衡方向转变,这是一个长过程,也意味着我国的产权交易具有更广阔的探索空间。
4产权交易的案例验证
4.1政府直接介入
保定和武汉于1984年~1985年就开始了企业购并的探索,是我国企业购并发展最早的两个城市。发生在这两个城市的企业购并,都是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灌顶式推动的结果。针对企业规模扩张的冲劲和购并意识的发育,政府也为了摆脱部分亏损企业要求增加注资的压力,开始有意识地推动购并。其差异是这两个地方政府都选择不同的政府机构介入购并过程:保定是地方经委,武汉是地方银行。通过这两个机构分别监督购并的履约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产权交易事务所。在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中,经委和银行分别代表国有资产产权的处置权,因而使得两个模式所能够涵盖的产权交易打上了地域区划的烙印。
4.2先市场购并,后政府确认
在市场主导类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一般发生在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购并或营业转让过程之中。在同行业中,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相比,无论是产业的有效规模、研究与开发、资本利润率,还是品牌多元化、商标等,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会有选择地购并劣势企业的产权;在不同行业,优势企业会凭借自己的资本优势,通过产权投资归并不同的竞争者,获得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在市场主导型的产权交易中,优势企业在购并谈判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发生购并的两家企业同为上市企业,则产权购并会有效地平抑或支持劣势企业的股价。在我国所发生的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中,大多数案例是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但最终必须得到政府的确认。深圳宝安集团的一系列购并行为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的实质。
深圳宝安集团是一家集房地产、金融证券、工业和商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上市公司。从1992年开始,在非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两方面,策划了一系列的产权交易活动。1992年3月,收购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4.76%的股权,1992年11月,收购四川峨嵋山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65%的股权,1993年6月,再度收购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61%的股权,收购后成功地促使这三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宝安集团也有选择地收购上市公司的产权。1993年9月,通过上海宝安分公司收购上海延中实业公司18.71%的股权。“宝延风波”一时间沸沸扬扬,10月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肯定。此外,1993年宝安在深圳证交所还收购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公司(5.7%)、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5%)、江西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55%)以及安徽能源股份公司、长沙中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商场、北京天桥、云南白药等45家企业的股权。经过一系列的产权交易,深圳宝安集团1993年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股东权益比率分别比1992年净增长0.32元、1.62元和11.2%。
4.3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
外籍所有权参与型的产权交易,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契约式经营及行业准入等三个方面。其中,股权投资占有突出的地位,它主要服从于市场规则,但是政府行为的介入也是不可忽视的。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最早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期,但当时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一组包括营业转让、市场配额及经营时限的契约式经营安排来进行,不涉及税收的问题,外商投资一直享有“二免三减半”及免缴“两金”的优惠。正是因为税收征缴制度的不跟进,股权投资式的产权交易后来成为主导形式。其最突出的案例是“中策现象”。
香港中策投资公司(现为中策投资集团)从1992年4月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开始,持续不断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到1994年为止,中策所控股的国有企业已逾100家。其基本特点是以现金投入、划片打捆式地控股收购机械制造、电子、化工、饮料食品、医药、金融业、基础设施等数十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然后,通过其上市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将其收购的大陆部分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收益并没有转变对被购并企业的再注资,一方面表现为其产权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其股权的稀释。
5结论
产权是在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实施的,政府不随意地、有偏向地解决产权问题,产权制度就不会经常变化不定,不会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而发生改变。同时,产权制度是稳定的,产权是可交易、可转让的,这样的社会交易费用就会下降。我国产权交易过程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政府提供的制度约束不确定,且对不同的交易安排抱有偏向。因此,长期持久、稳定的制度约束,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主导产权交易的兴起背景,除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取向外,一个突出的原因是19年的经济改革,已经引导出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本土企业与外籍所有权企业在不同产业的分工,同时国有企业、本土企业的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认为,政府介入产权交易过程应该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区分产权交易与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债权——股权转换以及企业破产问题;第二,真正确认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从一个简单的产权交易过程来看,由于它是企业存量的调整,要求企业必须是最基本的交易单位,在非常严格的意义上,它是排斥政府干预的,但由于产权归属权和交易完成后所引起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连带反应,又必须引入政府干预。因为资产的专用性,资产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的高度“合一性”需要企业对产业进入或退出的机会成本作精打细算,政府有必要将那些确因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高负债企业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并明确交易收益优先足额偿还所欠缴的税款,依次补偿职工工资、养老金和所拖欠的债务。对那些严重资不抵债、且资产的市场价值较低的企业执行清算破产,对小型企业进行拍卖,对中型、大型企业执行“结构性商谈”的破产程序,由所有的债权人投票解决。
最后,我们强调,如果将产权交易与“出售国有企业”的可行性联系起来,就必须特别要求所有权控制和产权准入控制。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售国有企业”的可行方案。在这一方案中,必须明确出售形式、出售者的类型(主要指各级政府),产权受让者的类型、性质、国籍、待出售企业的类型、性质及其政治经济和市场环境状况等因素。对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应作具体的区分。如果它是“再投资类型”企业,则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它是“返汇类型”的企业;则征缴资本流入和流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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