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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政治思想述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开始关注柏克的政治思想,其作品的翻译、评介及研究日渐增多(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柏克两本著作的汉译本,一为何兆武等译的《法国革命论》(1998),另一为蒋庆等译的《自由与传统》(2001)。)。柏克的思想是一综合体,有古典内容,也夹杂着中世纪成分,有启蒙时代的精神,又包含英格兰的文化传统,既弹奏着保守主义(注:柏克的保守主义概为恪守社会风俗、习惯和传统中的价值,强调宗教的作用;在政治上,尊重既存秩序和权威,反对抽象理论指导政治生活、构建政治社会,反对法国革命,认为它是理性指导复杂的政治生活、否定一切传统的典型。柏克的思想激活了大陆保守主义,后者从柏克那里获得灵感,为反对法国大革命打造了理论武器。但由于法国等大陆国家国情迥异于英国,如果说柏克的保守主义有保守英格兰式的自由等值得肯定的成分的话说,大陆保守主义则是守旧、反动的代名词。)阴暗的主旋律,又不时跳动着自由主义(注:自由主义思想由洛克奠基,主张个人自由、有限政府、理性主义、平等主义、人民主权及革命权等。柏克的自由思想则主要表现在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国王专制上。)的华彩乐章。但国内学界一般把他仅仅定位于保守主义者,且对这种思想持一种几乎无保留的赞赏态度,这也许是值得商榷的(注: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柏克:保守主义的先知”一章;陈志瑞:《论伯克的保守主义》,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1期;陈志瑞:《保守与自由——埃德蒙·伯克的政治思想》,载《世界历史》1997年第5期;陈志瑞:《伯克、卢梭与法国大革命》,载《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两位学者基本上对柏克的思想持欣赏态度,同意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抨击。)。一 生平简介
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用当时一位与他熟识的著名作家的话说,是个“即使和他同在一个街棚里避雨5分钟,你就会受不了,但你会相信自己正和所曾见过的最伟大的人物站在一起”的人。然而这个政治敏锐力、雄辩才能惟有后世的托克维尔和邱吉尔才可企及的政治家、政论家,却是一悲剧性的人物,是一只“什么也没有捕获到的老鹰”。他从未获得辉格党领袖的信任,终生未居党内要职;对他的反法国革命的呼吁,领袖们的回应是“尊敬的多,同意的少”。更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位辉格党党员、自由派分子却被后人冠以保守主义之父的头衔。对这样一个人物,有必要粗线条地勾画其人生轨迹。
柏克1729年6月生于爱尔兰的都柏林,父亲是一初级律师,信奉新教,母亲则是天主教徒,母亲的宗教信仰给他的影响颇大。1744年就学于都柏林的三一学院,学习古典语言,拉丁语熟练到能欣赏西塞罗的作品。1750年到伦敦的中殿法学协会学习法律,但不久即对法律失去兴趣而游学于英格兰和法国,可能在此时养成了日后他对中世纪社会传统习惯的欣赏态度。1757年,发表名为《关于崇高与美的观念起源之哲学探讨》的小书,赢得了一定名声。后与朋友创办《年度纪事》(The Annual Register),该刊关注每年度世界事务的调查。1765年经一堂兄(William Burke)举荐而成为辉格党领袖罗金汉勋爵(Rockingham)的秘书而进入下院,任该职直至后者于1782年去世。1774年,他被选为布里斯托尔(Bristol,当时英国第二大城市)的下院议员,任期6年。1780年,作为罗金汉勋爵控制的议员选区Malton的下院议员直到1794年退休。晚年在丧子之痛和对法国革命的仇恨中度过。1797年7月在英格兰的白金汉郡去世。[1](p651-653)
纵观柏克的一生,有两个特点:其一,学习古典学和法律的经历使他的从政生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助于他思想的广度和深度;其二,更重要的一点,他从政30年之久,长期的政治实践锤炼了他的思想。
二 柏克政治思想概要
柏克一生的大部分在英格兰度过,是一个完全英格兰化了的人。他的政治思想深染英国经验主义的色彩,不成系统,观点散见于大量的议会演讲、议会辩论、小册子、书信和较正式的著作。有学者认为这种风格恰恰适宜其思想的内容,若以经院式的论文来表达,也许会失去其实质。[2](p688)柏克的思想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这表明了其来源的多样性。他的思想主要寓于其自由观、国家观及对改革和革命的看法中。
柏克认为,凡个人能独立去做的事,只要不侵犯他人,都有权去做;同时,他有权从社会整体利益那里合理地分享一定的份额。[3](p8)前一句是近代理性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后一句则有古典、中古意味,强调自由与社会群体的不可分割,自由的社会性意味着自由是一种相互间的义务责任关系。他进一步阐述了这种社会性:
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似乎每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调节自己的全部行为。我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这种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这种社会自由又是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它由充满智慧的严谨法律来确定,并由建构良好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3](p105-106)
从起源上讲,自由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正相反。他说:“我们无往而不在服从与受支配之中,虽然现实生活中有上下之别,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但所有人生下来都同样要服从那永恒而先在的伟大法律(上帝、自然之法)……如果人对人的支配都是上帝的安排,那么这种支配就必须受到上帝所给予的永恒法律的制约。”[3](p278)这里既有基督教服从主义,又回荡着托马斯主义的声音。他又说:“自由不是对我们美德的奖赏,也不是我们勤奋所得,而是我们的继承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3](p105)这与卢梭的“生而自由”绝不类同,柏克强调的是继承性,类似财产的继承,卢梭则表明一种抽象的、先验的人权。柏克还强调自由与财产的关系:“财产是自由精神的载体,也是自由的保障。”[3](p156)的确,一个物质生活资料依靠他人的人不可能保持精神的独立;个人不能随意处置自己财产也不可能保持自由。他进一步论证道:“从一开始,这块国土上发生的诸多争取自由的伟大斗争恰巧都主要发生在税收问题上(自由权寓于是否征得同意而纳税)……在税收上,最锐利的笔杆和最雄辩的口舌曾逞其锋芒,最昂扬的精神都为此战斗、为此折腰……在一切君主国,人民实际上必须拥有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能,不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否则,连自由的影子都不可能存在。”[3](p215-216)由此看来,柏克式的自由与传统和社会密不可分:从纵向看,自由具有历史连续性、继承性;在横向上,自由关涉社会中的其他人及团体,自由存在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自由是一种责任,法律、制度和财产权是自由存在的要件。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克同意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做是一个自然成长的结果,即由家庭到村社再到城邦。[4](卷一,章二)这种国家有机体的观念也许有助于解释柏克尊国家为神
圣的思想。他说:“我们宣布国家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国家吹毛求疵,都应保持应有的审慎。”[3](p242)与多数英国人一样,他也把国家看做一个commonwealth,它由common(普通人、公共的)及wealth(财产)组成,该词与古罗马人的res populi(意为“一个民族的事情或财产”)相当,res populi来源于拉丁化的希腊文res publica(意为“公共的事情或财产”)。在commonwealth中,所有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尊重和维护,下层民众不能凭持自己数量上的优势而压迫数量少的上层(世袭贵族及君主)。他说:“我憎恨专制……我尤其憎恨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p55)同时,后者也不可利用自己的特权和权力来剥削前者。[3](p223)社会每个成员“各归其类,各居其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彼此合作,双方都要自制。民众的角色是“权力的天然制约者”,他们也是构成一切正当权力的存在之根据;就“自由政府”问题,民众也是“理所当然的合法的和有资格的裁判者”。[3](p226)但其作用仅此而已。由于他们整日忙于生计,不可能有闲暇从事训练智力的活动,因而民众不能在政治事务中起领导作用。他说:“如果理头匠、蜡烛匠等类人被允许个别或集体上台统治,国家就会遭受压迫。”[3](p52)由此柏克表现出了典型的辉格派自由主义对民主的厌恶态度,拥护等级社会的既存秩序。而他所谓的自然贵族(naturalaristocracy)(注:他们在“值得尊崇的环境中长大,从胎儿时就不曾耳濡目染任何下流肮脏的东西……位居富裕商人之列……有勤劳肯干、讲究秩序、不屈不挠、条理分明的美德,具有关注商业正义的素养和习惯……没有这些人就不会有民族和国家”。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89-90页。)则站在前两者中间防止一方对另一方取得不公平的优势;他们由于拥有优秀品质而成为国家的中坚及领导力量,负责维护各方的利益及自由。这一自然贵族观念似乎是基督教人文主义遗风之再现:拥有政治智慧及美德者应成为国家的领导核心。但他又过于强调出身、财产的条件,所以他更倾向于让有封号的、已介入工商业活动的世袭贵族发挥影响。另外,柏克的著述中经常引用西塞罗的观点,西塞罗对混合政体的坚定信仰,西塞罗的人生观——凭高尚的美德、智慧为国家服务来获得不朽美名,[5](卷一,第45节)这些都与柏克合拍。柏克的爱国主义、对传统的尊重等也无一不有西塞罗的影响。柏克关于国家的另一概念——国家是一项继承的财产——也与西塞罗没有什么不同。[5](卷一,第46节;卷二,第1节,第16节)柏克强调国家的继承性,实乃有意回避当时流行的国家起源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反对等级制,怀疑现存的政治秩序。
柏克对自然法有坚定的信念。他认为自然法或上帝法高于人类的成文法、习惯法,对所有地区的所有人类都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与自然法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反道德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他的这一信念在黑斯廷斯的弹劾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注:不过柏克等对黑斯廷斯的抨击也可能由对皮特政府的不信任、欲将其推翻的党派利益的动机所促成。)。他说:“若(黑斯廷斯的)这些行为在亚洲并不具有像它们在欧洲具有的那样的道德性……那么,绅士们勾画了一幅地理道德学的图案,按照这一图案,人在公域与私域中的责任与伟大的宇宙主宰无关,不受其支配……有必要宣布道德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律。”[3](p276)
不过,尽管古典及中世纪以来的政治思想对柏克影响很大,但他通过对英格兰历史的考察(曾撰写一本英国史)以及积极参与英国的政治实践,却使他的政治思想更具体,更有经验主义色彩。他注意到:“不列颠无疑是追求最多样化目的的国家,是最不情愿将一个目的牺牲给另一个目的或全部目的的。它的目标是怀纳所有人的愿望,保障人们充分地实现所有的愿望。个人自由……在欧洲其他国家来自于风俗体系和种种生活习惯而不是国家的法律;在英格兰,则一直是政府的直接目标。”[3](p190)的确,英国自盎格鲁·萨克森人入侵以迄柏克的时代,由于岛国地理位置(注:岛国的地理位置对英格兰的影响远比人们所愿承认的要多。作为岛国,英格兰不必保持常备军,这一点正是王权没能走向大陆式绝对专制主义的要因之一。)、传统习惯、封建关系、教权与王权的纷争,尽管英格兰出现诸多雄主,却一直没能产生大陆式专制主义的王权。国王行政须尊重惯例,须征得“人民”的代表机关的同意,与自由密切相连的征税问题尤其如此。在柏克时代,乔治三世(1760—1820年在位)靠收买议员恢复了旧时国王的行政权力,置已成为惯例的内阁制于不顾,推行个人的意志,因而引起了国会的反抗,这给刚刚踏入仕途的柏克一个极好的锻炼机会,使他的政治智慧得以初次显露。在一本名为《对当前不满的原因的思考》(Th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1770年出版)的小册子中,他认为乔治违犯的不是宪法字句、条例,而是其精神。同时,他还阐释了政党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在布里斯托尔议会任议员时,柏克思考了议员在议会中的角色,发表了关于议员作用的著名评论。他认为,议员在议会中应作为representative,即可以独立行事的全国性利益的代表,而非delegate,即受制于选民的地区利益代表(注:1780年,柏克正是因为实践自己所倡导的议员在议会中应担当的角色而失去布里斯托尔议会代表资格。)。前文所述的1783年东印度弹劾案又给柏克一次重要的思考机会。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柏克的影响可能最大,那本《法国革命论》(Reflection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也最能反映他对政治改革与革命的态度,但该书并未完全表白其政治观念。事实上,柏克从未系统地表述自己的基本信条(这可能是因为他未受系统的经院式的教育),他总是对具体的事务做具体分析,反映出他典型的英国经验主义的作风:注重经验,传统,对传统和过去的方式给予尊重;形而上学的未经证实的抽象理论作为改革社会之工具的角色和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许正是因为作为一个政治家,只埋头于实际政治问题的解决,使他缺乏前瞻性的眼光,限制了他思想的广度。
虽然柏克尊重传统,主张维护现存的制度,但似乎也不反对变革。他承认社会的变化并应予以恰当的回应,不过,在新环境中要重申包含在传统中的价值。他对change和reformation做了分析,认为change改变了对象的实质内容,是“求新”;reformation则不是对对象进行根本性的修正,而是“针对人们指出的弊病直接予以补救”。[3](p137)由于人民的风俗、习性会随时间而改变,所以,改革并不是不可欲求的,但改革的目的是保存传统。他说:“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尽可以增加新的原则,但是还是让我们先把他们(指祖先
)留下的保存起来再说吧!”[3](p111)“继承观念将能产生某种稳妥的保守原则和某种稳妥的承袭原则,而且丝毫不排斥革新的原则。”[3](p121-122)如要政治改革,首先应具备的是审慎(prudence)。审慎是柏克最为推崇的政治家应具有的美德。他说:“审慎,在所有事务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审慎将领导我们去默许某些有限的计划而不会引导我们去大力推行无限完美的计划(要实现这些计划就必须打碎整个社会结构)。”[3](p304)政治家个人的理性远不能准确认识千百年继承的制度、习惯中蕴含的智慧,将它们抛弃或另起炉灶是危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有效法先例,小心谨慎才可能少犯错误。但柏克所能容忍的改革一般也多为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即便如此,要着手柏克式的改革,还要满足诸多很难满足的“需要”(注:他说:“要建立起独立的下院,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很大的辛劳和耐心,需要有高超的策略,需要有许多人和许多性情的联合,也需要有并非每天都会出现的机缘。”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121页。),这使改革几近不可能。而对所有改革宪法尤其是改革议会的倡议他总是极力反对(注:1782年,William Pitt在下院提议由一个委员会调查下院的代表选举情况,以便形成一个扩大选举权和根据人口重新分配席位的议案。柏克大加反对,主张议会选举应以现实或利益为基础,而非以地域或人口为基础。他坚信任何政府的权威在本质上是习惯性的。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37-38页。)。曼茨菲德(Mansfied)指出,柏克的政治哲学的中心在于一个实际宪法的捍卫而非一个幻想宪法的建构。[2](p708)
尽管柏克对改革态度冷淡,对改革的支持也极为有限,认定保守的“光荣革命”是“人类活动的终极标准”和所有革命的样板,[6](p274)坚守传统制度习惯,但就他原则上不反对改革,不容任何形式、任何派别的独断专行,反奴隶制,捍卫出版自由,以及为北美的独立与爱尔兰自治事业而辩护来看,他还是属于辉格党贵族自由主义。阿克勒肖(Eccleshall)认为,虽然此时的贵族辉格派也反对独断的权力,但仍坚持社会等级制度的传统观念:有产阶级对下层阶级实施指导和保护。[7](p17)迈克兰(McClelland)也认为,尽管从历史中找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一般被视为右派,但18世纪的英格兰,热爱自由的辉格党是从历史中寻求论据的典型,它发明了“古代英吉利宪法”的概念,国王也不能随意改变这个“宪法”。[8](p421)但这是一种向后看的自由主义,从英国政治思想史的背景来看,柏克背离了洛克为自由主义奠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理性主义,人民主权,人民的普遍选举权、革命权等。随着法国革命的爆发,他的自由主义色彩愈来愈黯淡,保守主义的色调则愈来愈浓厚。
三 柏克与法国大革命
如果说柏克对英国的政治改革态度冷淡、支持有限,那么,对法国革命却始终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1789年法国革命爆发后,经过短暂的判断,柏克写了《法国革命论》(1890年11月出版),表明自己的立场。该书首先抨击了英国国内一些主张政治改革、拥护法国革命的政治社团,赞扬了英国“光荣革命”的合理有节,对英国政治家表现出的守成、审慎和睿智给予极高的评价,然后浓墨重彩地攻击法国制宪会议所奉行的革命原则和采取的所有革命措施,这种攻击有时完全变成了谩骂。同时,他极力赞美欧洲传统社会的宗教、风俗、习惯和制度,悲叹它们的毁灭、式微。此书中抨击法国革命的部分远不如对英国的政治考察和对传统价值的认识更精彩和更有说服力。[9]
的确,由于启蒙学派此前已厘清了符合正义的政府与国民之间的新型关系,革命者现在的任务是设法建立这种关系(英国则不存在此问题,他们只需延续、维护及改良这一关系而已),所以制宪议会做了大量如柏克所指责的清除旧制度和依照启蒙学说建立新制度的工作。法国人是想在他们自己与过去之间掘一道鸿沟,摆脱过去的一切束缚,“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10](p175)。这些法则在《人权宣言》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柏克指责革命的法国完全靠理想过活是不公平的,也是对革命的无知。研究大革命的著名学者乔治·勒费弗尔指出:“在《人权宣言》的每项条款背后,制宪议员们以及他们同时代的人心里都想着他们为之感到痛苦的具体事实。”[11](p131)在旧制度下,教士和贵族等级享有免缴几乎一切赋税的特权(特权的大量存在是法国人异常热烈地追求平等的主要现实原因),占据国家职位要津而又无所事事,还独享“精神货币”——荣耀,他们成了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巨大赘疣。而在英国,托克维尔认为,因为贵族承担最沉重的公共负担,以便获准进行统治;在法国,贵族直到灭亡仍保持免税权,作为失掉统治权的补偿。[10](p136)也许恰恰由于法国贵族对统治权的放弃,导致了法国专制主义王权的建立。托克维尔又深刻地指出,自15世纪始,法国国王们不再与国民合作便擅自征税,逐渐蚕食中世纪法国人的自由。到路易国王时代,王权达到顶峰,政治自由荡然无存。(注:实际上,柏克也认识到了英国与法国政治发展的殊异,遗憾的是,一遇不同于他珍爱的英国式的政治变革,他就失去了判断力。)[10](p136)作为第三等级的农民、城市平民和资产阶级要担负特权等级奢靡生活和国家运转所需的各种赋役,却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他们既然没有英国式的传统自由资源可以用来反抗专制和特权,只好借用启蒙理论;而18世纪的欧洲与法国已远远地走出了中世纪的蒙昧时代,启蒙运动之前已有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这些运动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重新认识人与人类生活,并提出各种改进的可能方案。启蒙运动尤其坚信人类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改善生活,实现人生此世的幸福。当第三等级一旦认识到自己的力量、现实的不公和他们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他们便不再犹豫抛弃过去而努力争取一个更符合理性要求的社会,不仅要建立“自由的制度”,更要建立“平等的制度”。阿克顿认为,法国人热烈追求平等有更深远的历史原因:由于“罗马高卢在恺撒与克洛维之间的5个世纪里彻底接受了绝对权威与无差别的平等观念,以至于人民已经无法与新体系(封建制度)协调”[12](p431)。所以法国人的“目标是平等”,在1789年,它“试图清除条顿种族带来的不平等因素”[12](p432)。而美国人以启蒙学派的三权分立原则立国的鲜活例子也预示了自由无限广阔的前景。西耶斯以先知般的口吻说道:“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13](p22)也无怪乎哲学家康德在听到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第一次改变了他钟表一样准确的作息习惯,将这件事看成是“理性”的体现,赞扬法国人依照内心的“道德原则”发动革命的壮举。只有柏克,为了他所欣赏的“中世纪的贵族精神”能够延续,而置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于不顾。潘恩也尖锐地指出,柏克反对法国革命,“仅仅因为法国人抛弃了他无限珍爱的、自由蕴含其中的——对法国人并非如此的传统”[14](p275)。换句话说,柏克的愚蠢在于他把法国的历史
等同于英国的历史,欲使英国的经验作为普世真理推广到法国。革命爆发本身已无可置疑地表明法国君主政治完全而彻底的破产,但靠一套完美的抽象理论绝不可能引爆一场巨大的革命。法国人虽失去了传统的自由资源来改善自己的命运,但他们还有理性设计自己的命运,有勇气去实现自己的设计,这正是法兰西民族的伟大。
事实上,法国的资产阶级也并不想走得太远,起初,他们只是要建立一个“有产者”的君主立宪国,与国王、贵族分享政治权利。但由于后者拒绝放弃自己的特权与权力,使得法国大革命逐渐走向深入。另外,也正是欧洲各国君主、贵族及柏克之辈对大革命的敌视,以及支持流亡贵族的叛乱活动,才使大革命走出法国国境,向四处传播。国内外的紧急局势促使革命派不得不依靠平民的力量来拯救革命,当然就不得不满足平民的要求,这使得法国大革命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空前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法国革命是由反动力量造就的。曼内特(Manent)指出,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接受并赞扬法国革命,不仅其结果,而且其行动本身;由于柏克对法国革命的攻击,19世纪法国任何一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去追随他,他们“在感情上与理智上都在革命派一边而反对旧制度”[15](p80)。
柏克也许有意忽略英国政治史并非光风霁月的一面。就在柏克之前的一个多世纪,英格兰人为了自由而与他们的国王拔刀相向,也有弑君(查理一世)之举;但这也没有让复辟的詹姆士二世变得聪明些,其恢复专制统治的行为使他后来不得不过流亡生活。柏克称颂的“光荣革命”则直接导致了辉格党“政治上的反动”,革命后的英国实行的是赤裸裸的寡头政治;臭名昭著的“保护人制(patronage)(注:实际上,柏克正是这一腐败制度的受益者(即作为前文罗金汉勋爵控制的选区的下院议员),并为自己这样优秀的人物入选国会而自喜。)成了政府运转的润滑油”[16](p74)。柏克仍把捍卫国会政府作为拒绝进一步改革的借口,[7](p12)民主仍在遥遥无期的未来。阿克勒肖认为,1688年后,“辉格党的优势使辉格主义不再是一种反对派的意识形态,它转变为为现存政治秩序辩护,这一秩序支撑着——用J.H.Plumb教授的话——‘一个绅士们的天堂’”[7](p13)。而且,美洲独立战争反证了英国“光荣革命”以来腐败的议会政治的无能,它远非如柏克所说的那样完美无缺。
此后的英国之所以避免了革命的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英国广大的殖民地成了阻止革命的安全阀,遭受迫害的非国教派信徒和其他对前途绝望的人们大都移居(或被强制送往)北美或其他殖民地,这大大缓解了国内的政治压力。再则,若没有“蚱蜢们”(柏克对那些主张改革者的蔑称)和下层人的鼓动与强烈要求,英国缓慢的政治改革也不会发生。因为,对把权力当作谋取自己私利工具的统治者而言,任何变革都是对他们利益的威胁,这就使柏克主张的政治变革要由有经验的政治家来领导成为不可能,实际上几乎从未发生过,即使有,也从未有成功的例子。霍布豪斯指出,性格保守的边沁“晚年由于统治阶级漠视或敌视他的改革方案,被迫转向了激进主义”[17](p75)。在法国做了几年大使而深谙法国政治的杰斐逊也由温和转向激进,他更是一言中的:自由之树需经常由革命志士和暴君的血来浇灌才能保持常青。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法国人靠一次次的革命,决非当权者的改革,才使民主政治在法兰西最终确立,使平等、自由和民主之树得以在法兰西的大地上茁壮成长。
历史也从未见证仅凭改革就达到民主新大陆彼岸的民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颇具代表性的例子。表面上看,四分五裂的德意志在几任普鲁士国王,尤其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苦心经营下获得了统一,成了欧洲一流强国,且是欧洲最早推行具有社会民主性质政策的国度。在日本,一批武士贵族效法德国推行“维新”政策,短时间内也跻身“大国”之列。但实质上,两国远未实现由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变,二者仅仅在器物层面现代化了,也就是说成功地集合国家权力、借用近代科技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有了得以自卫、可以攻掠的物质力量,但它们都缺乏——更确切地说——它们无心经营一个民主的操作平台使这种强大的物质力量用于国内人民的福祉和国际间的互惠合作。一战、二战中德国和日本扮演的角色已有目共睹。历史证明:革命,真正的革命,是一个民族获得新生的起点,它能把一个一盘散沙的非政治民族整合为一个具有无比凝聚力的政治民族,而这一步对跨入现代国家门槛的民族是必不可少的。由于革命坚守那些对任何现代民族都不可或缺的终极价值如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等,经过革命的血与火洗礼的民族具有世界主义的宽阔胸怀,它们不会以武力攻掠别的国家,因为它们懂得暴政是人间最大的罪恶,在摆脱了本国暴政的枷锁之后,它们不会将其加于别的民族。
革命者的确会犯错误甚或制造暴行,这是由于在旧制度下,他们被禁止参与政治事务,导致他们缺少政治经验,因而革命期间犯一些错误在所难免。柏克一方面指责革命,另一方面对旧制度下的罪恶闭口不谈,这对前者是不公平的。事实上,旧制度制造的罪恶大大多于革命引发的罪恶,只是由于前者大都分散在漫长的时间进程中而不那么引人注目而已。法国的一个历史学家确信,仅仅在一代人之内(路易十四治下),就有600万人死于饥寒。阿克顿对此评论道:“也许可以发现比路易十四更残忍、更邪恶、更狠毒的暴君,但没有人曾用自己的权力造成那么大的痛苦和不幸;路易十四时最杰出的人士发出的赞美,不过表明了专制主义的邪恶已使欧洲的良知堕落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18](p72)即使就法国革命时的恐怖统治而言,勒费弗尔认为:“恐怖统治毕竟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强迫全民族服从这个政府,无套裤汉也不例外,这就是恐怖统治的实质。”[11](p362)勒费弗尔据格里尔的统计认为,实际死于恐怖统治的人数要远高于死刑判决(约17 000人)数,[11](p361)这与路易十四的专制罪恶相比要轻得多。况且,在和平时期,专制政府可以任意逮捕、绞杀政治异议人士;内战时,得到民众认可的革命政权对政敌的非常措施也并非不合法。改良也许少一些暴力,但不是没有代价:民族的创造力不仅长期受到严重的束缚,一代代人的生命也在长长的等待中被白白消耗掉——俟河之清,人寿几何?一次革命也许不能实现它的目标,但也会使当权者收敛一点往昔的独断专行,所以,1815年复位的欧洲王公们的王座旁也都增加了一部叫做“宪法”的文件。革命目标指向全民的幸福与自由,它不以新的特权代替旧的特权,它要确立每个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历史也许能够原谅革命的过失。托克维尔尽管也强调传统的价值,但他对法国大革命仍赞扬有加:
我要和他们一起经历1789年的最初时期,那时对平等与自由的热爱共同占据着他们的心灵;他们不仅想建立自由的制度,而且要建立平等的制度;不仅要摧毁各种特权,而且要确认各项权利,使之神圣化;这是青春、热情、自豪、慷慨、真诚的时代;尽管它有各种错误,人们将千秋万代纪念它,而且在长时期内,它还将让所有想腐蚀或奴役别人的那类人不得安眠。[10](前言)
四 结语
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一国的经验对本民族也许不无教益,但对其他国家则不会有多大的推广价值。法国的几次革命不会发生在英国,正
如英国后来的渐进改革不会发生在法国一样。“向自由朝圣”的道路不可以随意选择,但目标应该相同,即必须建立自由民主政体——尽管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只有自由民主制度才能保证个人的幸福,保证一个民族健康而不竭的生命力。
柏克是英格兰的产物,对那些与英格兰历史、政治情境迥异的国家尤其中国而言,柏克的参考价值寥寥,这也许解释了柏克除英语国家外在别处一直受冷落的真正原因。
我们现在似乎可以说,在英国及其殖民地的政治事务上,柏克是自由主义的柏克;在法国革命问题上,柏克则是保守主义的柏克。
收稿日期: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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